2018-02-11

被誉为“解释学之父”的德国生命哲学家狄尔泰认为:“文本是人的生命所留下的符号形式,是生命的外化和‘表达’(Ausdruck)……” 另一位德国哲学家卡西尔更在本体论的意义上认为:人是符号的动物。 人类在其类活动中需要相互沟通、相互理解,那么,这种沟通和理解的媒介机制是什么?一言以蔽之,符号。我们知道,自从哲学向语言学转向以来,符号学在西方世界日渐兴隆,几乎所有哲学流派都围绕着符号而展开其论题。然而,符号又是个相当多义和宽泛的概念,它既指语言和文字符号,也指行为符号。“只要有社会,任何实用都转化为该实用的符号”, 法律就是人类交往行动中的实践理性,它以实用为基本要求,因此,法律是一种实用化的符号。那么,法律作为符号究竟是如何面世的?对这一问题的解答,成为诠释学法学之肇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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