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湖北省地稅2015年3号公告的解读

 一、省内建筑安装企业(包括跨市、州,下同)和个人,对其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应扣缴(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建筑安装总承包、分承包企业派驻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纳入企业员工管理的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不得采取核定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一条针对异地工程作业人员需在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第二条针对管理人员等非作业人员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不得核定。

经咨询12366,第二条所指全员全额申报是在机构所在地。

那么问题来了,我是总包企业,我公司派驻工程作业地的只有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那么我就即不需要向施工作业地申报管理人员的个税,税务机关也不得对我进行核定征收。我只能这样理解,不然第3条就说不通。

第3条第一个全员全额是指机构所在地,第二个全员全额是指施工地。如果我公司选择在施工地申报了管理人员等非作业人员的个税,机构所在地不得重复征税。

结论:我公司作为总包企业,异地地稅机关要求我公司在当地申报管理人员的个税是无理要求。对我公司进行核定征收更是无理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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