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方法》之 人的创造力的开发

人的生性是这样构成的,即在他为维续自身的生存和繁衍后代的努力奋斗中,他的创造才能和精力并不会全部耗尽。在他的身上,还蕴藏着过量的精力,否则就不可能有我们所谓文明这一伟大的集体事业。如果人的能量已完全消耗在努力寻觅食物和住所、努力保护自身免受大自然的威胁以及繁衍同类这些事情上,那么人就不会有余力去从事更为高尚的文化活动,而这种活动远远超越了满足最低限度的即时的生活必需的活动范围。这种进行文化活动的剩余力量,乃是人区别于低级生命体的标准,而且此一标准可能比任何别的东西都更能说明问题。[1141]

如果没有一个能够满足人在生理和精神方面的强烈愿望的整合完备的社会制度,那么这种状况就会伴随着因此而产生的种种结果在芸芸众生中造成严重的心理挫折,而这又有可能导致社会秩序的解体。 [1144] 人的愿望并不会因为得到食物和住所以及繁衍后代而得到满足。人还渴望参加某种有价值的事业,使他能够为此献出其特殊才能,而不论这种才能的性质如何、作用多大。 [1145] 因此,必须给予个人以实现更高的生活目标的良机,亦即发挥他们为人类服务的才能的良机。

一个社会制度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是否能够将人们在经济追求与性追求方面未被耗尽的剩余精力引入合乎社会需要的渠道。只有在整个结构的基础极其牢固,而且即使顶层受到强大压力整个结构也不会崩溃的情况下,才能实现上述目标。只有业已建立了大体能够满足基本需求的有效制度的社会,才有可能指导或鼓励那些旨在使我们生活于其间的物质世界与精神世界变得更加丰富和更具色彩的活动,才有可能指导或鼓励那些旨在满足人们参与一项伟大事业欲望的活动。为了确使人们的创造力被用于实现最有价值的文明目标,就必须打好重要的基础。我们必须注意的是,不能使人们的精力消耗或浪费在与邻人的不断冲突中、个人间与群体间的私人斗争中,也不能使人们的精力消耗或浪费在时刻警惕和提防反社会分子的挑衅性和掠夺性行为之中。除非社会为个人和群体保证了一定程度的安全,否则,他们就无法致力于那些人们通过合作努力方能实现的更为宏大的目标。

法律对社会的有益影响,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基于这样一个事实,即它在某些基本的生活条件方面为个人创制并维续了一个安全领域。[1146]法律保护其国家成员的生命、肢体完整、财产交易、家庭关系、甚至生计和健康。法律使人们无需为防止其他人对他们隐私的侵犯而建立私人制度。法律通过创设有利于发展人的智力和精神力量的有序条件而促进人格的发展与成熟。它对那些受本性驱使而去追求统治他人的专制权力的人加以约束,不让他们进行人身的或社会的冒险活动。(在由人性中难以驾驭的方面所确定的范围内)通过稳定某些基本行为,法律帮助人们从不断关注较低层次的问题中摆脱出来,并帮助人们将精力集中在较高层次的文明任务的履行上,因为对低层次问题的关注会妨碍人们适当履行那些较高层次的职能。[1147]再者,法律所建构的制度性框架,为人们执行有关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多重任务提供了手段和适当环境,而这些任务则是一个进步的社会为满足其成员的要求而必须予以有效完成的。通过践履上述职能,法律促进潜存于社会体中的极具创造力和生命力的力量流入建设性的渠道;法律也因此证明自己是文明建设的一个不可或缺的工具。[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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