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师说法:未签协议未腾退却被裁定先予执行,如何避免损失?

您与拆迁公司未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经过法定期限后,拆迁公司有权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裁决要求您限期腾退并强制拆除被拆迁房屋,如果您未及时主张权利制止行政裁决的执行,您将面临房屋被拆、利益诉求被忽视的巨大风险。您如何才能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下面我们通过北京中师征地拆迁律师团承办的一个案例来教您维权。

【案情简介】

邢先生、张女士夫妇家住北京市西城区,家有8口人,一家三代住在同一套被拆迁房屋中,因拆迁公司提供的补偿方案无法满足邢先生家的居住要求,且补偿价格低于市场价格,故邢先生、张女士一直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2013年4月8日,拆迁公司向西城区房屋管理局申请行政裁决,并申请法院先予执行,眼看自家的房屋面临被拆除的风险,邢先生、张女士夫妇心急如焚,无奈之下邢先生、张女士夫妇找到了北京中师律师事务所王静律师,在王静律师的帮助下,他们最终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获得了满意的补偿。

【承办过程】

1、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调取证据材料。承接案件后,王静律师分别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发改委、北京市环保局、北京市规划局西城分局等部门申请项目用地、立项、环评、规划等审批文件,在王静律师的不懈努力下,最终取得有价值的证据材料。

2、申请行政机关复议撤销违法拆迁许可证。因拆迁许可证的核发机关没有履行法定的审查义务,也没有向被拆迁人进行公示,侵犯了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属于违法行政行为,应予撤销。

3、申请行政复议撤销房屋纠纷裁决书。因该行政裁决在评估机构的选举、裁决的执行等过程中均存在违反程序性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撤销。

4、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中止执行的行政复议申请,要求中止行政裁决的执行。针对拆迁公司提出的先予执行申请以及法院下发的执行通知,在王静律师的代理下,及时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及中止执行的行政复议。因本案并不具备先予执行法定条件,且行政裁决的合法性并未认定,王静律师的果断申请避免了当事人巨大的风险和损失。

5、申请重新委托评估或专家鉴定。拆迁公司委托的评估机构做出的评估报告完全背离市场价格,严重损害了被拆迁人的利益。

【律师说法】

1、行政裁决违法应当被撤销。虽然行政裁决是政府一方做出的行政行为,但当程序违法,有巨大瑕疵时,仍然要被撤销。本案中,行政裁决认定的主要事实《评估报告》存在违法,评估机构没按法定程序进行被拆迁人投票或抽签的方式选举,而是拆迁公司自行委托,存在严重违法。行政裁决的主要依据在于拆迁协议的有效性,由于关于拆迁协议合法性认定的行政复议正在审理中,故拆迁协议的有效性还无法确定,而行政裁决需要以相关的裁决或法院的判决结果为依据,所以行政裁决应当中止。

2、法院发布执行通知,但不符合先予执行条件。根据拆迁公司的申请,法院作出了先于执行的决定,但本案并不符合先予执行的法定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先予执行的法定范围是:(一)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行政诉讼在先予执行中可以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本案是拆迁纠纷,并不属于法定范围,所以并不符合先予执行的条件。

3、环环相扣,有的放矢,保护当事人利益。本案中当事人的根本诉求是避免被拆迁房屋被强制拆除,并要求获得合理补偿。针对法院的执行通知,王静律师先申请撤销拆迁许可协议,进而申请撤销行政裁决,然而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最后申请重新委托评估或专家鉴定。一环扣一环,前一步是后一步的充分条件,严密的逻辑思维最终帮当事人讨回了公道,最终与拆迁公司达成了满意的安置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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