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不可不说的秘密!

来源:律事通

丨民间借贷的利息很高很大程度上是因为风险很大,因此贷款人对利息做了较高的决定。这种风险主要存在于:

丨一是客户的不良。众所周知,好的客户即优质资源一般为银行所垄断,借款人迫不得已到市场上拆解,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不能通过银行来解决资金问题,也就是说自身或多或少存在些问题。

丨二是市场混乱监管不力,一些借款人设局进行诈骗,如背债问题,也如所谓调头问题。有时这种骗局是集团所为。此外,贷款人的成本也较大,如资金的成本,人力资源成本等等。这些造就了民间借贷高利息的客观要素。而在主观上,人的逐利行为也是高利息的产生原因。

丨在法律史上,对于民间借贷利息的规定开始是浮动的,即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后改为固定值即年利率24%。这个24%包括了利息、违约金等费用,也就是说借款人不还款最多承担24%的费用。而对于这个费用,其实在民间的实践中是很容易规避的。

丨首先是所谓砍头息即预先将利息扣除的方式。尽管在法律上明确禁止这种行为,并且规定如果预先扣除利息的,应当以实际扣除后的金额计算本金,但在实践中,预先扣除利息或其他费用的方式却多种多样。

丨例如借款合同约定通过银行转账的,通常会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总金额转账给借款人,但是借款人的账户是被贷款人实际控制的,在款项到账后,会通过其他方式将款项专制贷款人控制的账户,如签订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

丨另外,借款合同也可以约定一部分以现金方式交付,一部分以银行转账方式交付。那么,通常现金交付的部分就是砍头息。而为了配合在日后可能引发的争讼,贷款人通常会在指定的现金交易前几日或当日在银行进行一笔取现,有时还会摄像或拍照,证明现金的交付。这样一来,在诉讼的程序上,资金的全部交付证据就充足了。即便借款人日后主张预先扣除了利息也无从举证从而导致败诉。

丨其次是各种费用的累加。尽管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了所谓各种费用24%的上限,但这个条款的适用仍然存在疑问。这是因为,这个24%的上限仅局限在借款双方,而在双方之外的费用却并无约定。那么,在实践中,这种外在费用便成为了利息的另一种组成方式。如居间费用。即引入第三方作为中介,收取居间费用。

丨另外还有担保费。通常,贷款人会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公司为其借贷行为提供担保,但实际上担保公司就是贷款人的关联公司,那么担保费用实际上又是利息的组成部分。而担保公司提供担保,还有一些潜规则的费用,如信息咨询费、保证金、调查费、评估费,可能存在的违约金等等。而更为夸张的是,有的担保公司还要求将借款人将出借的款项分账使用。也就是说借款人借到的钱有一部分是担保公司在使用的。而担保公司使用这部分款项的收益又是利息的一部分。

丨除了上述两种较为常用的方式之外,还有根据个案不同的特殊方式。如甲为某公司股东,甲向乙借款10万元。那么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即甲以10万元将其在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乙,乙成为公司股东。这样一来,股权成为了债的担保方式。

丨而与此同时,双方另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需在未来的某个特定时间以15万元的价格回购股权,并要求甲提供担保。在两份股权转让协议签订的同时,各种文件如股东会决议等均已事先做好。这就使得所谓的高利息变成合法存在了。再如一房二卖加倍赔偿问题,也可以将高利息合法化。此处多讲一句,这种一房多卖的行为通常掩盖了很多非法事项,例如官员受贿完全可以此种方式来规避。

丨总之,尽管法律设置了利息的高限,但是在民间借贷中,为了规避这种问题,各种人士绞尽脑汁,用尽各种方法来使高利息合法化,而且这种合法化即便到了法院,因其形式上的天衣无缝,往往使得法官明知是怎么回事,却难以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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