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权】网络服务提供者被诉名誉权纠纷案件之原被告双方应对“有效通知”的正确姿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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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一直在研究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被诉名誉权侵权案件的相关案例,经过案例分析发现,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被侵权人如何向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行有效通知,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该通知采取怎样的态度、继而采取怎样的措施,都将对案件的判决结果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下面,对于被侵权人应当如何有效告知,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通知后应当采取何种态度和采取怎样的措施,进行如下分析:

被侵权人应当如何有效通知?

根据《侵权责任法》法律规定,被侵权人必须有效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有效措施,一般被侵权人会通过发律师函、发电子邮件或口头通知等方式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相应帖子。

1.如果被侵权人选择以发律师函的方式通知的话,律师函的内容应明确清晰地表达出原告委托的事项、联系方式、侵权帖标题及网址信息,以便通过律师函足以能使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相应侵权内容进行定位并与被侵权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核实相关身份信息。这样的律师函则为有效通知。

2.如果被侵权人选择以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的话,最好能有证据证明所发的邮件地址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专门指定的删帖投诉邮箱,否则很难被法院认定为有效通知。

3.如果被侵权人仅以电话的方式口头通知的话,最好能有清晰地录音证明通知的内容、通知的对象并形成证据链条,否则也很难被法院认定为有效通知。

网络服务提供者应谨慎对待被侵权人的通知,不可任性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被侵权人的通知后应采取谨慎的态度,应当预见可能存在侵权行为,并及时采取如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的必要措施,这样做既可以避免争议行为及其影响后果的进一步扩大,也可以在法律上实现双向免责。

建议网络服务提供者不要因为诸如:被侵权人的通知不符合网站事前提示的程序为由予以拒绝,或者以对方所发的律师函无法判断是否是真实授权而置之不理,采取放任的态度。这些看似很有“道理”的理由,在法庭上不仅不会被法院采纳,反而会被认定为在被侵权人有效通知之后,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损害进一步扩大,从而使网络服务提供者处于不利的地位,被判决在损害扩大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总之,在该类案件中,必须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事和举证。不管站在哪一方的立场,只要按照法律规定办事一定不会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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