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事 / 故事 / 反垄断的故事 / 大公司垄断的故事
曲创(原创)quchuang # 163.com
去金拱门填肚子,突然想喝百事可乐,却发现只有可口可乐,而旁边的开封菜里只有百事没有可口。请问:我是不是发现了惊人的商界阴谋,这不是明晃晃的“二选一”么?
去沃尔玛买东西,发现某个知名品牌居然没有,而旁边的家乐福里却有,这不还是“二选一”么?我是不是又发现了大阴谋?
二选一的事多了去了,或多或少都带有强制的成分,这就是大家感觉它似乎“不正当”的地方。可问题又来了:我想买个iPhone X,和卖苹果的小哥说我最多愿意出100块钱,他眼神复杂的说不能卖给我。
请问小哥正不正经?呃,是正不正当?他这是不是“拒绝交易”,作为一个可怜巴巴的弱势消费者,我可不可以告他“滥用市场势力”?
市场经济首先是你情我愿,自由恋爱。如果你男票今天表情凝重一脸韩剧的告诉你:“我们分手吧,一颗心不能分成两半”。
你被二选一了,是被选下去的那个。你是不是很恨他?
可我怎么觉得你男票挺有良心的,总比两个都占着要好吧?
所以嘛,“二选一”不是个事。商家是商,平台也是商,大家都是商,地位平等,谈不上谁欺负谁。
你有权利决定在哪卖东西,我也有权利决定卖什么和不卖什么。咱谈价格、谈条件,谈妥了成交,谈不妥仁义在。
交易首先得自愿,才可能互利。
在以前的生产商-销售商纵向关系中,类似“二选一”这样的限制性行为不仅无害,反而可能对双方有利。
装修一个品牌专卖店很费钱,一个品牌一个风格。假如一家LV店里摆着Coach的包,你肯定感觉怪怪的吧?店员们还得学习培训有关这个品牌的一切知识和技能,而这些技能只能用在这个品牌,这叫“专用性资产”,投下去有风险啊。
销售商担心自己被生产商甩了,生产商也担心销售商不努力卖货,二人相爱相杀的结果就是签个对双方都有约束力的合同,规定好方圆几里内只能有这一家专卖店、生产商保证提供巴黎纽约米兰同款的当季新品、销售商一年应该卖出去多少货、卖多了怎么奖卖少了怎么罚、东西卖什么价格......
这份合同里充满了排他性、限制性条款,违法不?滥用市场势力不?Leegin Creative Leather Prods., Inc. v. PSKS, Inc., 551 U.S. 877, 885 (2007) 案的法官说了,这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纵向价格限制)本身是不违法的。生产商和销售商之间的这些限制性条款减少了双方面临的不确定性,增强了专用性资产的投资动机,对双方均有利。
各位别误会,“平台二选一”风波中平台和商家的关系根本不是上面说的纵向关系,虽然长得挺像。
平台不需要投入什么无法挽回的专用性资产,多开一个店的新增成本几乎是零。不管是JD还是TM,服务器都已经是宇宙无敌级别,没有哪个商家的交易能够影响到平台服务器的正常运行。商家在平台上开店的成本也不高,比开一个线下实体店要便宜多了。
So,“平台二选一”的行为和以前的纵向关系不是一回事,除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这一条之外,其他有关纵向约束的结论没法搬过来就用。
几年前我们的电脑上发生过“3Q”的二选一,反垄断执法机构火速出手禁止。这俩货斗殴伤及了消费者,消费者没法两个软件都用,这就不行了,他们无权限制无辜消费者使用其他软件的权利。
“平台二选一”的后果和这个不一样,消费者换个平台买的难度不大,还是可以很方便的买到东西。
但是(划重点),如果“平台二选一”后的独家商品价格莫名其妙的上升了,如果没理由的不让其他品牌进入自己的平台,那就有问题了。相信我们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正在密切关注。。。
京东的链接可以在微信中打开、下单、支付,淘宝天猫的就不可以,这也是二选一,没人感觉有问题吧?用微信的人现在有9.63亿,比用淘宝天猫的多了去了。
这么多消费者,要求肯定不一样。有要便宜的,有要放心的;有要便宜的,有要光速快递的;有要便宜的,有要贴心售后服务的。
东哥事业心再强,也不会打算一个人让10亿消费者都满意吧?
“平台二选一”中自己选择撤出京东的是服装类,没撤出的是数码类。这挺有意思,衣服穿给别人看,数码产品可是给自己用的。
多年以后会不会变成男上京东,女下淘宝?喜感满满。
近一个月来北京的快递业突遇强寒流,能进京的快递只有顺丰和EMS。电商的东西再好再便宜,没有快递小哥送货剁手党也只能望屏兴叹。
这么多年顶着山大压力自建物流帝国的东哥这些天是不是做梦都在笑?
“二选一”就让商家选吧,谁也不傻。捣鼓经济学的砖家说了,做决定之前的谈判过程就是两个平台的竞争过程,只要有这个过程,商家自愿决定,没什么可担心的。
竞争天生就不利于竞争对手,否则就成勾结了。你希望JD和TM成一家么?滴滴和优步结婚后给我们的伤害还不够么?
可怕的不是平台强大,可怕的是只有一个平台。
只要有竞争,一切都好说。
(图片来自网络,感谢原作者和能让我找到的Google)
(原创)曲创 quchuang # 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