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那群奋不顾身的ESE封景工作室的人,你们付出的已经够了,请不要再理睬那些撕的了。默默陪伴。——题记
不想后悔 其实全都无所谓,等不到你发现我视线与你对接,停止了思考的我终于站在你的面前,忘记了深思熟虑想要给你说的一切,等待答案的我 轻轻闭上眼。——言和-疑神疑鬼
遇到乔的封景不过三个礼拜,倒是看了一场又一场大戏,比重生还精彩。
我对那些奋不顾身的人心疼无以加复,
我对奋不顾身这种感情有点魔怔,
但是我作为一个理智人,实在看不下去了。
这个世界冷漠、不作为、拎不清、盲目、沉默麻木的人已经够多了。
真的够了。
虽然他人跟我隔了十万八千里没有什么关系。
可能这篇文章对于看官也没什么用,因为每个人care的点都不同。
【重要前提,以该文章即第N手资料所进行的的事实陈述进行论据分析,虽然不喜欢一些用词。对于资料的可信度,是否为第一手资料,资料的真实度,请学习事实是否可验证、值得争论的相关内容。】
事实陈述是否值得争论,对于可验证且显然的,不需要,对于不可验证的,争论也不会有结果,对于可验证但不显然的,要么亲自验证,要么分析事实陈述的依据评估其可信度。
新闻媒体的设计动力是抛出一个话题,然后摆出所有的观点,引爆话题。
第一,本篇文章讲的是否涉及违法,违法不等同与犯罪。
第二,我一贯认为,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选择,付出代价,承担后果。所以我不Care他人的选择会给他自己带来什么样的后果。我会理智的分析,同自己的内心对话,进行自己的选择,并承担后果。尊重他人的选择,求同存异,最基本的素养。
第三,请通读全文,不要断章取义。除可查证的属于事实之外,关于观点的部分,看官可以不赞同,可以保留意见,我也有权说明自己的观点。三观不同,不要吵,挥手拜拜。具体观点和事实如何区分,请在微博里面找。
相关法律不明的请自学法律条文。我尽可能转述简单明白。不明白概不回答。谢谢。同学不会给我普及民法和刑法全部,所以我也不懂。【有点激动,淡定。我是在普法,我是在普法,我是在普法】
Part ONE 民法相关
1. 传销的后果【我没说人家是传销,自带传销定义】
代言需要承担虚假广告的责任,跟经销商一样连带责任,或者12000会签个合同,那会是民法通则里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无效的。
刑法的话…可能…会算到欺诈,入罪可能有数额的标准。传销是触犯刑法的。
明星代言的问题,现在都是连带责任,具体涉及广告法和消费者法。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 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 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 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关于盗用宣传。——广告法相关【非代言,而是站台】
宣传,可以视为广告的一种。
【因为后来这事闹了之后,那个企业不宣传了。】
它不宣传不代表这事不会发生啊,然而消法和广告法都是私法,不会有公权力机关去管,除非有【适合】的当事人去告。12000要是没货那合同才是欺诈,人家是有对价的,所以有货有合同不属传销。
宣传属于人家内部的活动…这个算是规避法律吧…看不出来违法。
使用别的商家的宣传属于侵权,但是人家删除了,所以这事就过去了。
3.关于粉丝和12000
【这种事会影响 以后代言= - = 还有发展吧,所以那群人抵制的厉害】
不属于广告法范围。
【利用艺人作为筹码拉粉丝加盟】
这个行为吧,并不违法。
如果粉丝交了12000去了,那么,属于愿打愿挨,不涉及违法。
刑法保护的,是正常有理性的人的标准,不能因为你傻给你提供不同的保护,除非你是病理上的智障神经病…民法也是这样,通常判断的标准都是同等情况下一个合理理性成年人的标准。
【所以其实粉丝最好骗了= =,请理智】
其实法律是最低的底线…并不能所有的都有法律的标准
【如果商品有问题,或者有潜在问题】
那属于消费者法在管,数额巨大的话刑法也是入罪的,大概五万,故意生产销售什么什么的…
4.选择权利——取决于合同
可能人家内部明星跟东家的合同就是典型的乙方和强势的甲方,所以乙方并没有太多的选择啊。具体涉及博弈论,有关局中人、利益、策略相关的问题。
我是局外人。
5.消费者保护——以及证据的证明力
有保护,你不诉没人管,前提你受害你诉讼,证据规则这个都在后边。
有关百度截图、等网络信息,所述并木有很强的证明力,【证据的来源也很重要】
只有受害人有权得到救济,其他的跟法律没有关系。
不同的人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会有不同的规则。
6.微博的作用
你没有一个诉讼过程,你在这里公开,说不定人家告你诽谤侵犯商业秘密什么的,即使违法的行为很多,但违法获得救济是有前提的,不能你说出来人家违法人家就违法啊,法检是干嘛的啊。
你可以跟我讨论它违不违法,到这并不影响人家的行为实质的定性,定性是法院给的,但没有诉讼,法院是不会主动去定性的。
【所以微博撕也只能是撕,并不会有卵用…我不喜欢做没有意义的事】
7.公司是否有义务回应粉丝
只有道义上的,没有强制的,除非他是个上市了的公司。
Part two , 残酷的现实论, 关于刑法。
【反问式,被嘲模式。我很想整理成陈述句,但是无能无力= =】
【这是一个没耐心看博文的人,只看了民法相关讨论。】
知道我刚为什么要说不管怎么都不犯法吗?
因为不告不受理……这个社会就这么现实,只要不受理,随你怎么办……
别想那么多,这社会上违法的人多了,构成犯罪的没几个,你安心过你日子就行
这种行为就跟你从酷狗上下音乐,从迅雷下电影一样,你把人家知识产权保护法放在哪里?
虚假宣传的多了,再说,这跟传销有毛关系?
你加盟了吗?加盟了你有产品吗?
人微商做的合法生意的就不能做了?
你只需要知道,有违法行为的发生,但是总总迹象表明不构成犯罪,走的是法律的空隙。
从你提供的东西上看,存在虚假宣传,这是违法的,然后你偶像代言,【这里有一点问题,就说代言吧。站台和代言都是为了宣传的。】作为经济公司,也违法,我很好奇这些东西都跟你有几毛钱关系?证据都不足以支撑案件真实情况。
我从来不看这些单方面的为了某些目的去采集的片面证据,
聊天记录是否能做为有利证据 ,需要看什么情况。
你今晚问的这些,每一个行为说小了是道德问题,说大了就是犯罪。【╮(╯_╰)╭】
法律界定犯罪有金额问题,不同犯罪不同金额,低的有2万5万,大了10万20万,稍微少点就是普通的违反规定,多了一点就算是诈骗,如果没有产品就是传销,如果宣传有分红,最后没产品那就是集资诈骗。
你说你就这些指向型证据你让我们怎么给你说?
真是你问的东西太宽泛了,你问的问题稍微减点数额就是民法上的,然后根据数额会看是公司的问题还是产品的问题,数额再大点就是刑法上的问题,这下又得讨论做了什么,发生什么行为,不说公司的问题,就行为上就有许多种……这简直是让我们俩给你讲民法和刑法。
更何况,普法普法,这些玩意跟你有关系吗?你是打算开公司呢还是打算做偶像?有那时间你去看看婚姻法,继承法还有消费者保护法。
【END】
Part Three
我对于该文章的事实陈述跟朋友做了以上分析,针对的问题是是否违法,至于去了有什么后果,不属于法律考虑范围内,若有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请了解法或请找律师或自吞苦果。
观点陈述,陈述自己主观的东西,无需思考得出的观点,感官体验~人体的动物本能,价值观偏好~思维定式,来自生活习惯,家庭环境,文化背景。适合的才是最好的,扣问内心,尊重他人,分清观点和事实,求同存异。
以上都属于观点陈述,感官体验不存在真假,对错,好坏。对于价值观偏好,私人领域无,但公共领域的价值观有好坏之分,经不同历史时期文化都赞美的就是好的,纯粹好的和坏的价值观不多,大部分公共领域价值观都处于灰色地带,三观正方面我支持R,虽然我跟工作室没啥关系。三观不同,我不会撕,我只是阐述了一些法律和自己的观点。
然后就是期望 中国人能多一点时间去了解法律,学会用保护自己,也许会用法律维权,尽管中国社会有很多问题,但是不好意思,我是中国人,这是我的中国,所有的麻木冷漠所有问题其实都跟每个人息息相关。网络时代充满了各色各样的黑暗,仿佛一下子什么都爆发出来,什么都很low,但是我一朋友这么说过,光会在那里说别人怎么样,中国怎么样不好,有本事自己去做,去改变。
我不是在浇鸡汤,而且从文章里面观点可以看出,有些论据在法律方面不一定能站得住,但是以后对爱豆发展有什么影响,那些后果可能是什么,不良的影响 属于观点,而且是ESE封景工作室考虑了的,尽管激进,但是我还是佩服他们。不管是他们处于不想让粉丝受骗以及对爱豆的发展考虑,但是还是那句话,粉丝这个群体不属于娱乐圈利益博弈局中人,只属于消费目标人群。而且易被控制,且群体在情绪中听不进去理智的有逻辑的分析。
而我对于群体,这个词,并没有太大的好感,具体参见社会心理学著作《乌合之众》
每当你想批评别人的时候,要记得,这世上并不是所有人,都有你拥有的那些优势。不对他人妄加评论,是一种理想境界,我现在仍担心因责人过苛而有所失,担心自己忘记那一再重复的有些骄傲的忠告---每个人的基本道德观念生而不同,不可等量齐观。——了不起的盖茨比
再来一则法律,来自V百科,网络暴力有多可怕。
感谢能认真看完的人,我从520那天晚上就开始咨询,然后521通宵熬夜用手机打到凌晨4点,然后hyh、粉丝群和某人的态度,让我觉得突然就不Care了,而且也不好影响表白的大氛围。就卸了手机微博,没了就没了吧。
对于不可改变的事情,我习惯于接受。
陪伴是最好的告白,那么,如你所愿。
不说再见。
而最终今天还是发了文,是因为看到了这。BGM请配 言和的 疑神疑鬼。
最后的奋不顾身
我是一个很冷清,也很容易被感动的人,尤其是对奋不顾身这种感情,有点魔怔。
我不看脸,我喜欢看人的眼睛,看他的文字,去了解一个人。所以我喜欢封景,喜欢乔哥。
尽管朋友甩了我一句,我根本不明白你要表达什么,我看到的就是你想维护你偶像。演员也是人,别把角色带入太深了。
以及,我的底线是自己,而且我喜欢这样的自己,我喜欢我自己觉得有意义的事,我喜欢不断成长,要么表达自己,要么沉默倾听。
喜欢这种感情,最好不要太过激烈,乔是暖暖的太阳,大部分海宝是植物,而站厉景的那群人是火。
你不好定义那倒是是对是错,因为其实社会学意义上并没有对错,只有平衡。
背负误会,深情地活着,其实有人说,这是一场感动了自己的狂欢。
一个人其实有时候并不能看到一件事的所有面,每一件事有利有弊,每个人都在博弈,每个人都可以持有自己的观点,我只是厌倦和人争辩,不管三观还是人生,那是你的,与我何干。
所以说,其实我已被这社会同化的平淡,万事不以物喜不以己悲是努力的境界啊。
不过还是不想做沉默的大多数。
最后,爱己七分,他人三分,祝各自安好。在自己的生活好好的活着。
说要整理一下法的论点,甩给看官们,闺蜜只说了,小心被人扒。
我只是普法,我是只小透明,这是生活号,咱们保持距离,谢谢。
有事实上的错误,或者学术上和法律上的错误,请指出。
尽信书不如无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