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第一单元   破产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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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一  破产原因——1)不能清偿+资不抵债;2)不能清偿+明显缺乏。

一、“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认定:

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二、“资不抵债”的认定:

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

三、“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认定:

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

2、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

3、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只要一个债权人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未得到清偿,其每个债权人均有权提出破产申请);

4、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四、异议不成立的情形(课本P386)

1、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为丧失清偿能力为由;

2、债务人以其具有清偿能力为由提出异议,但又不能立即清偿债务或者与债权人达成和解;

3、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的债权数额提出异议,但对于双方无争议的部分债权已经丧失清偿能力的;

4、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是否存在担保提出异议;

5、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由于债务人财产的市场价值发生变化导致其在案件受理后破产原因消失的,不影响破产案件的受理和继续审理。

6、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应计入破产费用,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无需预交。

考点二   破产申请

1、管辖——债务人住所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2、申请人(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

债务人——重整、和解、破产清算的申请;

债权人——重整、破产清算的申请(职工提出破产申请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会议多数决议通过);

债权人中的税务机关、社会保险机构——破产清算的申请

3、清算组

4、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请求撤回申请。

考点三   破产申请的受理

一、债务人申请破产、

1、人民法院自受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15日);

2、裁定受理的:1)自裁定做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

                              2)同时指定管理人;

                              3)裁定受理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二、债权人申请破产

1、债务人有异议的,自收到法院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

2、人民法院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3、裁定受理的:1)自裁定做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

2)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交有关材料。债务人拒不提交的,不影响破产申请的受理和审理,人民法院可以对其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

三、上诉(仅限于不予受理和驳回申请)

不予受理驳回申请的裁定不服的——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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