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常见的几个法律问题

作者:江苏昆成律师事务所 高文娟律师 

1、大额现金交易的举证责任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必须实际履行了合同才能生效,因此在出借人起诉要求还款时除了证明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具有借贷合意之外,还需举证证明已经实际交付了款项,借款合意与交付证明二者缺一不可,否则就要因此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在这里如果属于现金交付,出借人必须就现金交付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对于金额较小的现金交付,出借人作出合理解释的,一般视为债权人已经完成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可以认定借贷事实存在。对于金额较大的现金交付,法院应当根据现金交付的金额大小、出借人的支付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借贷双方的亲疏关系等诸因素,结合当事人本人的陈述和庭审言辞辩论情况以及提供的其他间接证据,依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运用逻辑推理、日常生活常理等,综合审查判断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

2、只有转账凭证没有借条的情形

有些借贷双方出于各种原因考虑(或是恋人、亲戚、好友、法律意识淡薄等),并没有出具借条或者其他债权凭证,但是确实形成借款合意也实际交付了款项,这种情况下能否向借款人主张还款呢?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也就是说出借人初步举证了金融机构交付款项凭证,向借款人主张还款这时,如果被告抗辩该笔款项属于其他借款或者债务就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如果不能够证明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这一点对于解决现实中许多没有借条却已实际借款的案件非常有利,它根据双方的举证能力合理分配了举证责任,有利于查清事实,维护社会稳定。

3、名为借贷实为其他法律关系

随着法律意识的增强,在丰富多彩的经济交往中会因为各种原因产生借条,所以当一纸借条摆在面前时我们需要冷静分析其签订的背景做出法律判断。有些是劳动者追讨薪资不得让老板出具了一张借条,有些是货款纠纷却让拖欠货款方出具借条,有些是股权转让纠纷装让方与受让方却以借款的形式,有些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有些是达成和解或调解后达成的协议,总之名目繁杂。但是不管你千变万化,法院应当查明案件的事实,然后根据基础的法律关系来审理,分配举证责任。对于这类案件,我们建议即使想以借贷的形式来固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最好在里面写明原始基础法律关系,以防发生纠葛后出现举证不能的情形。

根据司法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4、其他非法债务转化而来

在上述第3点的基础上衍生出来的情形,如果借款凭证是属于其他非法债务转化而来的,比如赌博、从事非法活动甚至涉嫌虚假诉讼和金融犯罪的,不仅合同效力无效还有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必须谨慎处理,仔细理清借贷合同背后的真实背景和法律关系。

5、高额利息

关于高额利息的问题,现在有了明确的依据。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年利率在24%的约定有效,超过24%不超过36%已经支付的不能够要求返还,没有支付的可以不支付,超过36%绝对无效。在保障借贷双方一定程度的意思自治权的前提下,民间借贷往往掺杂高额利息的问题得到一定解决。

不过涉及民间借贷的纠纷错综复杂,涉及的新型问题不断涌出,需要谨慎对待,建议借贷双方在签订合同之前最好咨询有关专业人士。


作者单位:江苏昆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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