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思维

案例

法律的思维_第1张图片

2008年12月6日下午,王海至上海市浦东国际机场接一个乘坐航班TG665从泰国曼谷来上海的朋友“美美”(泰国人),后得知“美美”因护照有问题被中国边检不准入境,并被要求乘坐来时的航班返回泰国。及“美美”乘坐的飞机即将起飞时,为了拖延时间,想办法留住“美美”,王海即先后用手机和固定电话多次拨打上海市公安局110报警电话,谎报其朋友“美美”乘坐的即将飞往泰国的航班飞机上有炸弹,后又在该机场候机楼澳洲航空公司办票柜台附近大声叫嚷“飞机上有炸弹”,造成群众恐慌、航班延误、大量旅客滞留的后果。王海在公共场所编造爆炸威胁的恐怖信息并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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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指故意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编造和传播行为,只有造成了扰乱社会秩序的结果时,才成立犯罪。

知识小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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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观点:为维护社会稳定,无论王海的行为是否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都应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法条规定,只有发生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结果时,才能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决不能单纯地为了维护社会稳定,而不考虑犯罪成立条件,置犯罪构成于不顾。

第二种观点:为防范危害航空安全行为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相关犯罪判处王海死刑?

罪刑法定原则,不仅要求“罪”的法定,而且要求“刑”的法定,仅仅为了防范危害航空安全行为的发生,就突破该罪名刑罚的法定性,判处王海死刑,是对罪刑法定的粗暴践踏。

第三种观点:对于散步虚假信息,危及航空安全,造成国内国际重大影响的案件,也应严格遵守司法程序,按法定的诉讼程序追究刑事责任,不能为了实体正义而牺牲程序正义,否则将会对公民权利造成更大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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