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和财务的P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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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公司的财务都是牛气冲天的,唯我独大的感觉。所以平时都会养成和财务部门处理好关系的习惯。但是摩擦摩擦是不可避免的,财务有自己的一套系统一套标准一套体系,我们的会计核算标准、我们的财务支付规定等等。HR呢,也有自己的一套体系,一套标准,还有很多时候涉及到外部的对HR的一些支付规定,比如工资支付时间、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生育津贴支付时间、工伤待遇支付时间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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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最近就碰到一个关于支付的事情引发的思考,这里和大家分享下。

一般公司的HR和财务都会约定一个时间来支付工资,有的是当月支付当月的,有的是跨月的,但是确保一个月内支付,不至于违反国家的规定。工资里面也是细分了很多的项目,有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社保、公积金等等,当然这里面也会出现特殊的比如经济补偿金。按照如此逻辑,经济补偿金等这种特殊情况只能在某个制定的时间支付给当事人.

但是按照现行《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最近正好有个事情考虑情况特殊性,必须在员工离开后尽快支付给,避免夜长梦多,但是财务就是不肯松口,后来各种出动,和财务经理协商半天才终于同意,这次特例,以后从工资体系支付。回来后和上级领导谈这个事情的时候,领导说财务不能这么玩,财务的规定是小规定,不能大过法律的规定吧,这不能养成财务的这个习惯,找机会我们要报告下这样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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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面对的很多事情需要有风险意识,特别是关于支付出去的东西,还有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关联的内容。必须要手续齐全,并且流程规范,且符合法定支付时间,避免劳动纠纷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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