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备考,周光权说这四个方法必须掌握题文章

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处罚后果即刑罚的部门法,仅仅在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时才会“登场”。由于刑法学科如此重要,在法考中不仅分值高,而且试题难度大。要想得到理想的分数,考生不但要熟悉重要法条、重要罪名,还要体系性地掌握基本原理。在《桑磊法考图书》之《刑法重点突破》中,由周光权教授领衔、方军老师参与撰写的刑法内容,让考生备考刑法不再是“畏途”。

好的方法能让人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在刑法复习备考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要兼顾总则与分则。大家都知道,刑法是由总则与分则构成,总则论述认定犯罪的一般的、共通的要素和法律效果,而分则是解释各个具体罪名的构成及其刑罚后果,刑法总则的规定对分则具有不可动摇的拘束力,也就是说,总则的规定都适用于分则,在解释分则罪名的时候必须要顾及总则的规定。所以,学好总则的基础理论知识就特别重要,对分则的罪名进行考察,尤其是往年卷四的刑法案例分析题,必定会结合总则的共同犯罪理论、犯罪未完成形态等进行

2017年卷四有关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的案例,命题人就既考查了考生对于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犯罪构成的理解,同时一并考查考生对于共同犯罪与犯罪构成关系的掌握程度。通过与分则罪名有关的具体案例,考查考生对于总则基础理论知识的理解,从另一个侧面也说明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越来越重视刑法知识的实用面向。因为一旦脱离了分则具体罪名的应用,即便将总则的知识倒背如流,仍然不会解决实际问题,因此这也提示考生,在备考过程中要注重以实际案例练习和检测自己对于基础理论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第二,掌握重点的法条和司法解释。重点的法条和司法解释是刑法学科拿到高分的基础,尤其是最新修订的法条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最新的法条与司法解释基本必考,是往年命题的一个重要的规律性特征。实际上,往年的真题甚至直接考查法条原文。

2015年第21题便以填空的形式考查刑法第388条斡旋受贿的原文,如果在这种毫无技术含量的送分题上丢分,实在可惜。因此,考生在复习时应当时常翻翻刑法法条和重要的司法解释。

第三,不要凭经验答题。刑法学与犯罪学不同,刑法学是一门规范学科,对于一些问题的理解往往和现实的生活经验南辕北辙。因此,在理解刑法问题与答题时不能根据感觉和经验进行,否则出错的概率非常高,是在“制造一种不受容许的风险”。

对于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等常见财产犯罪的理解,便必须紧紧扣住它们各自的规范构成,不能凭感觉答题。像是2016年试题考查的案例:甲利用信息网络,诱骗他人点击虚假链接,通过预先植入的木马程序取得他人财物。如果我们根据印象或者经验感觉解题,而非规范地分析行为的性质,便会认为甲是用诈术骗取他人财物,成立诈骗罪。可是,被害人并不知道自己点击链接后会直接处分自己的财产,因此,甲的骗术并没有使得被害人产生处分财产的处分意识,因而不成立诈骗罪,而是盗窃罪。命题人深知考生非常容易犯此错误,因此命题时常用这种套路。

第四,不要忽略重要的理论争议问题。过去,大家都习惯于认为考试不会考有争议的问题,那样对考生而言不公平。不过,法考选拔的是司法官,司法官最重要的能力就是说理能力和论证能力,如果对于争议的问题都只有一个唯一的答案,那就无法测验出考生的说理能力。而开放式的题目没有固定答案,需要选择相应的理论立场逻辑一贯地推导出结论,它比较能够锻炼逻辑推理能力和说理论证能力。

从近几年的真题看,越多越多地出现了开放式的命题,比如主观题中出现的死者对于财物是否还有占有(影响)、将不法委托物(如委托他人行贿)据为己有是否构成侵占罪的问题,等等。

其实,理论上看,法学是一门价值科学,对于一些重要的争议问题也不应该有一个标准的“正确答案”。所以,备考时一定要重视彻底理解和掌握这些重要的理论争议问题,不能抱着“应该不会考”这种侥幸的心态直接略过,因为略过的这几分很可能决定了一年的艰苦奋斗是否能够开花结果。当然,如果是基于自由自主意志的放弃,最后还是需要自己吞下这苦果,这就是自我答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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