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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自己创立的公司踢出局?听起来像个玩笑

但被创业者和果粉奉若神明的乔布斯,当年就被自己一手创立的苹果公司踢出了苹果。

股权法务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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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一个创业公司来讲,控制权是绕不开的话题。
但关于公司控制权的安排,从律师角度,建议是不要非常在意控制权问题,
因为很多人以为投资人会控制公司,但这种情况往往极个别。
所有的投资人不仅不会控制创始人,而且喜欢受控于创始人。

为什么呢?
因为他觉得把权利都交给创始人,让创始人把事情做好,
作为投资人他得到财务回报就行,赚到钱就行,谋权夺位对投资人没有好处。

创始人唯一要做的是:证明自己是一个牛CEO,有一个牛的团队。


不过作为创始人,可以了解下控制权在法律上是如何实现的,有三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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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权类型

控制权类型

  1. 绝对控制——67%
    因为《公司法》规定,公司重大事项,比如涉及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合并、分类、解散等,
    这些重要情况是必须要三分之二以上来同意的,这是叫绝对控制。
  2. 相对控制——51%
    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占股50%以上,另一种是有很多股东,自己相对占股最多。
    不过常规情况下第一种方式比较常见,所以很多创业公司创始人的占股往往是51%。
  3. 一票否决权——34%
    虽然没有51%,也没有67%,但有些情况下必须2/3以上通过的话,我占股34%,那其他人占股66%就没用。所以这是一种非常直接、简单粗暴的方法,在表决上拥有绝对话语权。

控制权的具体实现方法

  1. 代持
    比如有8个创始人,占股差不多,最大悬殊也就3个点。这种情况下,比较直接的方法就是让某个人,或者CEO代持。
    但非常不建议代持,因为代持有几个问题:
      第一,给CEO代持或让某个人代持,人什么时候没了都不知道;
      第二,代持对外可能不产生法律效力。

比如让CEO代持,但CEO不幸身故了,负债的处理非常不好办,这种代持就很难去对抗第三个人;
另一个原因是你今天代持,总有一天要落到公司股权里,比如你代持,要求工商局注册信息里变动5个点的股权到甲的名下,当注册资本100万的时候,这5个点无所谓,但项目要是估值10亿,乙突然说当时那5个点是他的,这个时候去工商局变更,产生的税收就比较惊人了,会非常麻烦。
当然理论上也能通过判决的途径,但总归比较麻烦,所以代持往往只能解决短期的问题,是没办法的办法,或只是比较简单的办法而已。

  1. 表决权委托,比较常见于美国。
    表决权委托就是你让我给你代持我不干,但表决权可以给你,委托你来帮忙投票。

最典型的是Facebook,当时扎克伯格在投资协议里就写了约定,前十轮的投资者都必须把投票权委托给他来表决。
所以作为初创公司的CEO,证明了自己确实牛,那投资人都愿意给创始人,最终能让人赚到钱就行。
所以等到Facebook开始IPO,扎克伯格的表决权是58.9%,具体原因是什么呢?
前面十轮的投资者的表决权委托,就是30.5%,然后加一个B级股,又放大他的股权。
所以通过表决权委托,能够解决控制权的问题。
当然,还有一种是一致行动协议,简单讲就是约定公司在涉及哪些情况下时,
必须跟我做出相同的决定,如果意见向左,也以CEO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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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克伯格的投票权
  1. AB股,也叫牛卡计划,也可以叫双股权,是舶来品。
    简单讲就是公司里存在两种股权,但工商意义的性质是一样的,只是表决权不一样。
    具体来说,甲虽然占股30%,实现不了控制,但是甲如果要求在表决权上放大,那也能实现对公司的控制。
    所以总结来说,就是股票所有权和投票权分离,放大自己的表决权。
    西少爷当时出现纠纷,就是有人希望放大自己的投票权未果。
    AB股的方式主要和中国实际情况有关,在中国《公司法》里,有三种公司,
      一种是股份制有限公司,
      一种是普通有限公司,即2-50人的股东;
      第三种是2-200人股东的股份公司,这里是指还没有IPO之前,是普通的股份公司。
    AB股具体也就是与第三种2-200人股东的公司形式有关,如果不是AB股,那就意味着同股同权,占有多少股份就有多少话语权。但也可以同股不同权,出资的比例可以和股权比例不一样,分红权也不一样,表决权不一样,我们可以称为四个不一致。
    简单来说,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如果我要取得30%的股权,我一定要出资30万?
    不一定,为什么呢?因为这个项目我只投入了10万,但是带入了更多的资源,也可以可以约定占比30%;
    第二是分红权。比如说我还是投了30万进这个项目,但是因为我只是作为一个投资,不参与企业发展的付出,那可能分红我只要15%,因为15%比放银行高很多,比银行稳定。但这里需要提醒各位创业者,同股不同权的情况只出现在有限公司,股份公司是必须同股同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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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概股的投票权

中国的很多公司为什么一定要去美国上市呢?
很大一个原因是这个AB股。
我们在美国IPO的企业,刘强东在京东有放大了20倍的投票权B股,
陈欧放大B股是10倍,陌陌唐岩也是放大10倍。
产生的作用是,他们在公司的控制权都远远超过了三分之二。

  1. 持股平台,这个是律师比较推荐的。
    刚才说到代持不靠谱,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投票权委托有时候可以撤销,并且是随时可以撤销,不是很方便。
    这个时候我们可能会做一个持股平台来实现控制,就是把一些零散、小额的股权集中起来实现投票权,或者有些人占股30%,可以放一部分进来到持股平台里。持股平台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有限公司,一种是有限合伙。从法律的角度,我们建议还是放在有限合伙企业中,因为治理方便,基本是GP(管理合伙人)说了算,其他人只要负责做就行。
    另一个原因是在同等税收筹划的情况下,有限合伙企业的税负,一般比有限公司要轻一些。第三是决策效率比较高,份额转让也比较方便。所以从法务的角度来讲,律师是比较建议做持股平台的。
    那紧接着你就可能会考虑有哪些类型的持股平台了。刚才讲了,有限合伙企业特俗的价值,就是治理比较方便,基本是GP说了算,那GP谁来当呢?可能是CEO来。这时候作用就出现了,如果这个持股平台有10%,那身为GP的CEO就多了10%的投票权。
    另一种运用方式是放在期权里,期权具体我们待会儿会讲到。一般来讲,期权池的GP也是CEO,或者是CEO控制的公司来做GP,也就是说如果期权有15%,那15%的表决权也归CEO。所以现在总结一下,通过持股平台和期权池,CEO就多享有了25%的表决权。
    这时候有创业者会问了,那我是不是马上去注册设置一个持股平台之类的?作为律师,我觉得需要提醒大家,持股平台的地点选择也很重要,因为现在来讲北京工商部门是不允许设置什么股权投资企业、乱七八糟的PE公司的。不过话说回来,全国很多地方也能注册,而且有不同的优惠政策,不同地点的优惠是不一样的,比如新疆、厦门自贸区和天津等,可以多方考虑一下。

创始人的特殊权利

当然,如果以上讲的控制权还不能满足你,那还有一个创始人的特殊权利可用。
作为公司创始人,你可以要求拥有三个特殊的权利。
第一个权利是一票否决权。在写融的时候,一般要写一个增资协议,或者投资协议,会赋予投资人一票否决的权利。然后是下列事项必须经过投资人、股东,或者投资人委托的董事同意,正常来讲七八项是正常的,我看到有一些是15项,非常多。同样的,也可以把这个运用到创始人里来,比如下列事项必须经过创始人、股东谁谁谁的同意,才能通过,这个就是一票否决权,是一种强有力的保有控制权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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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始人的特殊权利

(补充:关于投票权,有个流传甚广的例子:当年李彦宏要做竞价排名系统,董事会不同意,李彦宏就是用的一票否决权,生生将百度带到了一个全新的盈利时代里。)
另外,针对创始人投票表决权较少的情况,可以有第二种方式:董事提名权,类似的可以借鉴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比如说董事会一般是奇数,设立的董事会至少是3个人,所以可以约定,创始人可以有权提名一半以上的董事会的董事人选,比如说董事会是7人的情况下,我可以提名4个。或者董事会有9人的话,我提名5人,这是一种特殊的提名权。
还有一个情况是董事长的任命权,不仅可以提名董事,还可以提名董事长人选。
(补充:乔布斯重新回到Apple时,最先做的一件事就是要求解散当时的董事会,并且根据自己的意志重组了董事会,完全将董事会掌握在自己的手中。不要忘了,当年被提出自己的创立的Apple,董事会投票就是最重要的原因,而且还没有一票否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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