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现从《民法通则》的2年诉讼时效变更为《民法总则》的3年诉讼时效。那么什么时候适用2年的规定,什么时候适用3年的规定呢?
《民法总则》自2017年3月15日公布,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故,2017年10月1日起案件未满2年诉讼时效的延长至3年。也就是2015年10月1日是一个分界线。
2015年10月1日前,诉讼时效按2年计算,至2017年10月1日时,诉讼时效已满,不延长至3年。2015年10月1日后的则反之,可延长至3年。
这里说的是一般的诉讼时效,有些案件属于特殊的诉讼时效,特殊的诉讼时效并非2年,有1年的、3年的、4年的等等,还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等情形,在此不一一叙述。
发现权利被侵害时要及时维护自己的权利,避免超出诉讼时效而不被法律保护。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阮道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