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应当在诉讼时效和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超过诉讼时效或保证期间,债务人、保证人提出抗辩的,债权人丧失胜诉权。
超过诉讼时效后,债务人在具有催收内容的通知上签字的,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
超过保证期间后,保证人在具有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内容的文书上签字的,视为成立新的保证合同关系。
关键词 债权债务 保证人 诉讼时效 保证期间
引言
这是本人2017年代理担保人战胜银行的三个案件之一。三个案件中,此案赢得最为容易。之所以把他写出来,主要是因为本案债权银行在催收过程中犯了几个很低级的错误,导致担保人脱保,债务人也差点因诉讼时效问题而免责(因债务人未应诉抗辩而险胜)。本文以案释法,综合历年来最高法院关于催收的司法解释、批复意见,总结出借款催收中应该注意的各种问题,旨在提高银行和债权人的催收水平,保护其债权利益。
案情简介
2013年2月25日,高平弘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弘基公司”)向晋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农商银行”)借款385万元。晋城市裕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裕天公司”)与农商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为上述贷款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2016年9月,农商银行因弘基公司到期未清偿贷款将弘基公司和裕天公司诉至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弘基公司偿还借款385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和罚息,裕天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裕天公司委托北京市鼎尚律师事务所张海龙律师代理此案。张海龙律师仔细查看了案件材料,提出“农商银行未在保证期间要求裕天公司承担保证责任,裕天公司的保证责任已免除,应驳回农商银行对裕天公司的诉讼请求”的代理意见。
判决结果
2017年11月29日,晋城城区法院经过审理作出判决:一、弘基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农商银行借款本金385万元,并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向农商银行支付2013年6月9日起至还款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农商银行对裕天公司的诉讼请求(即裕天公司不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裁判要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1、农商银行向法院请求判令弘基公司偿还借款的诉讼时效是否超过,2、裕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弘基公司的借款期为2013年2月25日至2014年2月20日,裕天公司与农商银行约定的保证责任期间为贷款到期之日起2年。故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和保证期间均为2014年2月21日至2016年2月20日。(weixinID:minshangyj)
2016年2月25日、2016年3月28日,主债务诉讼时效超过后,农商银行两次向弘基公司送达了《催收逾期贷款通知书》,弘基公司均签章确认。虽然主债务诉讼时效经过,但弘基公司在催款通知上签名盖章,说明其对该债务承认且同意偿还,故弘基公司应承担偿还责任。
农商银行没有证据证明在保证期间内要求裕天公司承担保证责任,起诉之日已经超过保证期间,故裕天公司的保证责任免除。
律师建议
1、“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债权人不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和保证期间主张权利,将丧失胜诉权。
2、2017年10月1日前到期的债务,诉讼时效为2年;2017年10月1日《民法总则》实施后到期的债务,诉讼时效为3年。
3、债权人向债务人催收借款时,催收的意思表示一定要明确,且应在催收回执上注明借款数额、借款合同编号。(本案中,农商银行提供的催收回执上,虽然有债务人的签字和盖章,但既未注明债务金额,也未注明借款合同编号,并不能证明催收的就是案涉的385万元,幸亏债务人弘基公司没有到庭抗辩,否则结果难以意料)。
4、债务人是自然人的,应要求债务人本人在催收回执上签字;债务人是单位的,应要求债务单位在催收回执上盖章或要求其法定代表人签字。
5、采用特快专递方式催收的,一定要在快递回执单上注明催收文件的名称,保存快递回执和催收文件存档。委托公证处对邮寄的过程和内容予以公证,将会更好。
6、万一疏忽大意,超过诉讼时效或保证期间,可通过以下方式救济:超过诉讼时效的,通过让债务人在包含确认债权债务内容的催收通知上签字、订立还款协议的方式,使债权达到起死回生的效果;超过保证期间的,通过让保证人在包含愿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内容的通知书上签字的方式,确立新的保证责任。
案件来源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16)晋0502民初2150号民事判决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零六条 本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一条 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二条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7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签收“贷款对账签证单”的行为是否属于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原债务的履行进行重新确认问题的复函》(2006)民立他字第106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我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中所称“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是指债权人要有催收逾期贷款的意思表示,债务人签字或盖章认可并愿意继续履行债务。你院请示所涉的案件中,安徽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资集团公司)2003年3月向债务人临泉县供电局发出的“贷款对账签证单”,其名称和内容均无催收贷款的明确表示。临泉县供电局局长张修法在“贷款对账签证单”上签署“通知收到”,表明债务人已经收到了“贷款对账签证单”,但不能推定为其有偿还已过诉讼时效债务的意思表示。因此,既不能把本案所涉“贷款对账签证单”简单理解为就是《批复》中的“催款通知单”,也不能把双方当事人发出和签收“贷款对账签证单”的行为视为对原债权债务的履行重新达成了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锦州市商业银行与锦州市华鼎工贸商行、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实华通信设备安装公司借款纠纷一案的复函》(2002)民监他字第14号函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第一种意见,即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如无其他明示,仅在债权人发出的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行为,不能成为重新承担保证责任的依据。本院法释〔1999〕7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不适用于保证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武汉水运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货款纠纷上诉案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05)民二他字第20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我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中所述的视为债务人对原债务重新确认的情形,系以债务人对催款通知单所载内容的确认为条件,即债务人在通知单上签字或加盖公章。如无特别约定,只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有权代表公司作出相关意思表示的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方为有效。对公司仅由收发人员签收邮件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该公司对所收文件内容的确认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债务人向债权人发出确认债务的询证函的行为是否构成新的债务的请示的答复》(2003)民二他字第59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请示的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渝中区支行与重庆包装技术研究所、重庆嘉陵企业公司华西国际贸易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有关事实,重庆嘉陵企业公司华西国际贸易公司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主动向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渝中区支行发出询证函核对贷款本息的行为,与本院法释[1999]7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所规定的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借款人在信用社发出的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行为类似,因此,对债务人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主动向债权人发出询证函核对贷款本息行为的法律后果问题可参照本院上述《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以特快专递向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但缺乏保证人对邮件签收或拒收的证据能否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请示的复函》(2003)民二他字第6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债权人通过邮局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在债权人能够提供特快专递邮件存根及内容的情况下,除非保证人有相反证据推翻债权人所提供的证据,应当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weixinID:minshangyj)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保证期间内保证人在债权转让协议上签字并承诺履行原保证义务能否视为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过债权及认定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如何起算等问题请示的答复》(2003)民二他字第25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应包括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动催收或提示债权,以及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向债权人作出承担保证责任的承诺两种情形。请示所涉案件的保证人—个旧市配件公司于保证期间内,在所担保的债权转让协议上签字并承诺“继续履行原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义务”即属《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精神。依照本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自保证人个旧市配件公司承诺之日起,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开始计算。
本文作者
张海龙(北京市鼎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微信ID:zhanghailong3319)
祁俊会(山西荣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微信ID:qijunhui19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