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河税务:关于“总、分公司,母、子公司”的那些事

我们在日常的工作中,经常遇到总公司,分公司,子公司,母公司,这4个概念。从字面上看,这4个概念很相似,但是仔细分析一下,它们之间有联系也有区别,只有准确区分才能监管到位。

一、总公司与分公司

1.概念

总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独立纳税,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2.联系与区别

(1)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

(2)分公司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设立不须依照公司设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简单地登记和营业手续后即可成立。

(4)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章程,没有董事会等形式的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

(5)分公司名称,可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

3.税款的缴纳

(1)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下列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一)国有企业;(二)集体企业;(三)私营企业;(四)联营企业;(五)股份制企业;(六)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7号公告)规定,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因此,总分公司的增值税应在属地交纳,企业所得税应汇总计算,就地预缴。

二、母公司与子公司

1.概念   母公司是指拥有另一个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或通过协议方式能够对另一个公司实行实际控制的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子公司是与母公司相对应的法律概念,是指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个公司持有或通过协议方式受到另一个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联系与区别 (1)子公司受母公司的实际控制。   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拥有实际决定权,能够决定子公司董事会的组成,可以直接行使权力任命董事会董事。但在法律上,子公司属于独立的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关系基于股份的占有或控制协议而产生。 一般说来,拥有股份多的股东对公司事务具有更大的决定权。因此,一个公司如果拥有了另一个公司50%以上的股份,就能够对该公司实行实际控制。在实践中,大多数公司的股份较为分散,因此,只要拥有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就能取得控制地位。除控制股份之外,通过订立某些特殊契约或协议,也可以使某一个公司控制另一个公司。 (3)母公司、子公司各为独立的法人。 3.税款的缴纳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有关规定,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五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条件:

1.必须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2.企业符合下列规定可申请汇总纳税:

(1)国务院确定的120家大型试点企业集团;

(2)国务院批准执行试点企业集团政策和汇总纳税政策的企业集团;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铁路运营、民航运营、邮政、电信企业和金融保险企业;

(4)文化体制改革的试点企业集团;

(5)汇总纳税企业重组改制后具集团性质的存续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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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专家简介:孔燕,女,会计师, 河北长河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从事财税工作10余年,担任多家大中型企业、上市公司税务顾问,提供财务、税收、管理咨询、税务筹划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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