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助资金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 国家电网财〔2014〕1515号

各分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

根据《财政部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电量补贴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13〕39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6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购买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2号)等文件规定,经请示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同意,现将加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助资金管理有关意见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助目录申请程序

(一)补助目录申请前置手续。非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单位,按有关规定取得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设备案意见、电网企业出具的接入意见函,在具备并网条件后,向电网企业申请并网验收,同时申请纳入分布式光伏发电补助目录。若非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没有取得项目建设备案意见,不能申请纳入分布式光伏发电补助目录。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业主直接向所在地电网企业营销部门(客户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并网接入意见函,所在地电网企业负责向能源主管部门申请项目建设备案,在完成并网验收后,电网企业代办申请纳入分布式光伏发电补助目录。

(二)电网企业内部流程。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在地电网企业营销部门(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填写《非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发电补助资金目录申报表》(附件1,以下简称“非自然人补助目录表”)、《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发电补助资金目录申报表》(附件2,以下简称“自然人补助目录表”),并报送财务部门。经财务部门审核后,于每季度首月第5个工作日前,逐级汇总报送至省级电网公司财务部门。 省级电网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于每季度首月第10个工作日前,审核汇总公司范围内“非自然人补助目录表”和“自然人补助目录表”,报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审核,获得书面审核意见后,于每季度首月月底前,报送国网财务部。 国网财务部审核汇总公司系统内“非自然人补助目录表”和“自然人补助目录表”,以半年(自然年)为周期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申请公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助目录。

(三)项目消纳模式变更(新增)手续。根据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406号)规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全部自用”或“自发自用剩余电量上网”变更为“全额上网”消纳模式,需向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门申请项目变更备案。获取项目变更备案意见后,由所在地电网企业按上述项目补助目录申请流程办理目录变更手续,同时,营销部门(客户服务中心)负责汇总填写《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申报表》(附件3)报送财务部门,逐级汇总,省级财务部门负责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补助目录申请手续。

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费和补助资金结算管理

(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助标准。“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全电量补贴政策,电价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42元(含税,下同),通过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支付,由电网企业转付;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自用有余上网的电量,由电网企业按照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含税,下同)收购。“全额上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助标准参照光伏电站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根据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印发《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和《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对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月销售额上限调整至3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月销售额计算应包括上网电费和补助资金,不含增值税。具体免税操作按照各地税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符合免税条件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所在地电网企业营销部门(客户服务中心)代开普通发票;符合小规模纳税人条件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须在所在地税务部门开具3%税率的增值税发票;一般纳税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须开具17%税率的增值税发票。各单位应加强与地方税务部门沟通,尽快取得代开普通发票资格。

(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结算原则和流程。符合申请补助目录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完成并网后,各级电网企业可按照合同签订的结算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两个月)进行上网电费和补助资金预结算,待财政部公布分布式光伏发电补助目录后清算。符合申请消纳模式变更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电网企业完成申请受理,即可重新签订购售电合同,按合同结算周期、上网电量和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进行上网电费预结算,待财政部公布可再生能源补助目录后进行清算。 项目所在地电网企业营销部门(客户服务中心)负责按合同约定的结算周期抄录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量和发电量;计算应付上网电费和补助资金,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业主确认;收取增值税发票或代开普通发票后,及时将项目补助电量、上网电量、补助资金、上网电费和发票等信息报送给财务部门。财务部门负责汇总审核项目收款人信息、发票金额,核对一致后,进行会计处理,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单位账户信息(为方便在线支付,原则上同一市县公司应在同一银行开具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结算账户)及时通过转账方式支付上网电费和补助资金,并将上网电费和补助资金支付情况及时反馈营销部门。 请各单位对此前已经预结算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照上述要求进行清算;对符合要求但尚未结算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于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所有上网电费和补助资金的结算工作,并纳入财务年度决算,不得跨年度结算。

三、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信息报送管理 各级电网企业应按《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国家电网财〔2013〕2044号)和本通知有关规定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信息报送工作。营销部门负责向财务部门提供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量、上网电量、上网电费和补助资金等相关信息,财务部门负责填写“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助资金统计表”(附件4),逐级审核汇总,于每月第10个工作日之前上报国网财务部,国网财务部审核汇总后拨付可再生能源补助资金。同时,国网财务部按照国家主管部门有关要求及时上报相关信息。 联系人: 财务部 王茜010-66598347 [email protected] 附件: 1.非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助资金目录申请表 2.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助资金目录申请表 3.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申报表 4.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助资金统计表 国家电网公司 2014年12月19日 (此件发至收文单位所属各级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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