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的书可以复印吗?如何复印?

下面是《南方周末》上一段读者来信,说的是书的问题:

【原文】去国家图书馆查书,当看到马尔库塞的《现代文明与人的困境》《美学的面向》等书时,心想着要借回学校好好看。工作人员说,借书须先办卡,且每借一本书卡里至少有1000块钱作押金。然后,我按要求去办了手续,当要借书时,对方又说“你找的这些书不能外借,只能在馆内看或复印”。无奈,我只有把书拿到复印处复印。当排队轮到我时,对方看了一下书对我说“请交323.2元”。“啊……这么多?”原来,复印一页2角,共1441页,加装订费每本5元,就是这个数。

想想在人民大学,复印书一般5分/页,加装“高档”封面也就3元/本,算下来,这些资料不过93.05元。怎么到国家图书馆就这么贵了呢?得到的答案却是:“这是馆里的规定!”

读书的人应该尊重原作者的著作权,看到这本书后,我特意去购物网站就《现代文明与人的困境》搜索了一番,除了在某宝上有旧书外,其它都无这本书踪迹,所以问题就出来了,如果读者需要这本书的话,只能去图书馆,但是如果需要长时间的需要这本书话(除了收藏),读者当然不能一直借着这本书吧,只能在图书馆复印这本书了,但是看着这么高的复印费,可真让人咂舌。

既然在有版权的情况下图书馆可以复印这本书,那么读者是不是可以带着自己的设备去图书馆复印这本书呢?加入是沉鱼落雁要复制这本书的话是一件很简单的事情,带着一个相机就可以办理了,然后将图片做成PDF格式,就可以很方便的看了,如果需要写写画画的部分,就打印下来。当然,做成电子格式的,就可以免费传播了。不过,要是这样的话,是否我就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了呢?

下面看看著作权的有效期问题:

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是有限制的,根据著作权主体和作品性质不同,其保护期限有所区别:

(一)作品的作者为公民,其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亡后50年。作者死亡后,其保护期以作者死亡后次年的1月1日开始计算,第50年的12月31日保护期届满。

(二)法人、非法人单位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予以保护。

(三)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以及摄影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其著作权不再受保护。

(四)合作作品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加死亡后50年,但50年的计算以合作作者中最后死亡的作者的死亡时间为起算点。

(五)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者身份一经确定,则适用著作权法的一般规定。

(六)图书出版单位的专有出版权。合同约定,图书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10年,合同期满可以续签。

(七)录音、录像作品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作品首次出版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八)广播、电视节目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播放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因为牵扯的法律规定还不少,所以,沉鱼落雁建议,遇到在市面上没有的图书,不如去二手书市场淘,上面复印书的价格的确不便宜,可如果是在二手书市场上的话,买一本书只要零头就够了,何必跟图书馆呕气,你是读者,如果图书馆没有读者了就是一个堆放碎纸的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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