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巨人网络)是以史玉柱为实际控制人的A股上市公司,Giant Investment (HK)Limited(“巨人香港”)是巨人网络的在香港的全资子公司。
巨人网络为收购境外的游戏公司Playtika,由巨人香港主导成立财团,由财团对注册于开曼群岛的Alpha进行增资,通过Alpha收购Playtika,再由巨人网络购买财团的股份而实现对Alpha的持股。
在巨人网络购买Alpha的股份之前,Alpha的股权架构为:
巨人香港持有Alpha公司10股B类普通股,占Alpha已发行股份的0.0217%。
Alpha的其余13家股东合计持有Alpha 46,000股A类普通股,占Alpha已发行股份99.9783%。
按照Alpha的规则,A类普通股为就权利保留事项具有表决权的普通股,B类普通股为具有相应表决权但受限于权利保留事项的普通股。
所以,Alpha主要由仅持股0.0217%的巨人香港所控制。
一、史主柱以0.02%的股份控制公司
按照Alpha的公司章程及相关约定,Alpha实行有区别的AB股制度。
1.1巨人香港的特别控制权
除以下特别说明的事项以外,Alpha的事项由巨人香港(持股0.0217%)决定,意味着巨人香港对Alpha的大部分事项有决定权。
以下特别事项,则需经过半数股东的同意(含巨人香港和其他股东):
(1)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宜以外的并购、合并或公司分拆,或出售全部或绝大部分公司资产。
(2)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宜以外的组织性文件的修正、修改或重述。
(3)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宜以外的关于公司的清算、解散、停业、重组或类似安排。
(4)与前述事宜相关的协议、安排或承诺。
除上述四类以外,其他事项由巨人香港决定,无需其他股东同意。
1.2巨人香港的特殊权利设计是否合法?
在巨人网络重组案中曾被深交所增问询,巨人网络的回复:
(1)《公司法》仅适用于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Alpha在开曼群岛注册,不适用于中国的《公司法》。
(2)巨人网络作为境内上市公司持有Alpha的股份不违反公司法的规定,也不违反开曼的法律。
1.3其他股东为何同意如此特殊的安排?
(1)其他13家股东是史玉柱为收购Alpha组织而来,他们通过帮助巨人网络完成对境外游戏公司Playtika的收购,而获得巨人网络定向增发股份的机会。
(2)13家股东持股Alpha的作用,是帮助巨人集团完成对Playtika的收购,他们对Alpha的持股只是短期的持股,真正的目的是持股巨人网络。
(3)根据巨人网络就收购Alpha全部A类股签订的《资产购买协议》,假如巨人网络收购Alpha的A类股的交易不成功,巨人网络承诺取消Alpha的B类股设置。
(4)巨人香港对Alpha的股份只有0.0217%,就算全部事项由巨人香港决定,其0.0217%的股份也只占极少的利益。
(5)对巨人香港的权利保留也约定,除本项资产重组以外的其他重大事项,仍需经其他股东同意。
意味着,巨人香港的特殊权利仅限于:本项资产重组事项的决定权、其他非重大事项的日常决定权。
而巨人香港的特殊权利,只为巨人网络收购Alpha而阶段性存在,并非常规安排。
如交易失败,则取消巨人香港的特殊权力,保护了财团出资人的权益,使得财团出资人更愿意参与此次交易。
1.4为何要做如此费事的安排?
境外游戏公司Playtika的管理团队希望收购方熟悉游戏行业,收购方的未来经营管理能给予Playtika未来良好的发展。
而巨人网络的网络游戏业务在行业具有知名度,是国内较早进入网络游戏市场的公司之一,并取得不俗的市场成绩与玩家口碑,巨人网络和Playtika的合作能充分发挥协同效应,符合Playtika管理层的选择标准。
Alpha 99.98%的股东为财务投资人,他们无游戏经营管理经验,无法符合Playtika的管理团队的要求。
上述AB股的特殊设置,系为顺利完成Alpha收购Playtika而进行的安排,使巨人网络能以很少的出资主导本次交易,掌握Alpha的话语权,使得Playtika的原股东、管理层愿意进行交易,也保障其他股东的利益。
二、巨人网络收购Alpha的过程
2016年6月,Alpha在开曼群岛设立。
2016年7月,巨人香港作为发起人,与弘毅创领、上海并购基金等财团出资人共同签署了《财团协议》,巨人香港与财团出资人或其指定第三方共同对Alpha进行增资,并以Alpha为主体收购CIE旗下休闲社交游戏业务资产(该等资产经重组后,于2016年8月置入新设的Playtika)。
按约定,巨人香港为财团主导出资人,主导出资人可以:
(1)自行决定其他出资人对财团的出资金额。
(2)可以减少出资人的出资金额。
(3)可以决定是否接受投资人增加出资金额。
(4)决定增加或减少出资人。
2016年9月,Alpha向13家外国公司增发股份,13家财团共持有Alpha全部A类普通股46,000股,占Alpha公司全部股权的99.9782%;巨人香港持有Alpha全部B类股10股,占Alpha公司全部股权的0.0217%。
2016年10月,13家外国公司向13家国内公司转让所持Alpha的全部股份,13家财团占99.98%,巨人香港占0.02%
13家财团持股的AlphaA类普通股的评估值为306亿元,13家股东同意按305亿转让给巨人网络(A股上市公司)。
其中的50亿以现金方式支付,现金的来源系向巨人投资以43.66元/股价格发行股份所得。
另外255亿以向该13家股东定向发行巨人网络的股支付,发行股份的价格为39.34元/股。
本项交易仍在进行中。
本次交易可分为6步
第一步,史玉柱方与CIE谈收购其游戏业务事宜。
第二步,巨人网络与国内财团约定,财团配合收购CIE的游戏业务和巨人网络股份增发事宜。
CIE成立Playtika,将游戏业务剥离后装入其中。
第三步,在境外成立用于收购游戏业务的Alpha。
第四步,境内财团出资人指定的境外主体分别向Alpha增资以认购Alpha新发行的A类普通股,合计向Alpha增资46亿美元,13家财团持股99.98%,巨人香港持股0.02%。
第五步,13家境内财团向境外财团收购Alpha的全部A类股份。
第六步,巨人网络以305亿元的价格(平价),向13家财团收购其持有的Alpha全部A类股份。收购完成后,加上巨人香港持有的股份,巨人网络实现对Alpha的100%持股。
其中,50亿以现金方式支付,以43.66元/股的价格向巨人投资发行股份获得资金。
另外255亿以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巨人网络向Alpha的13家股东定向发行巨人网络的股份,发行股份的价格为39.34元/股。
三、点滴思考
3.1国内公司可以这么做吗
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是有机会可以做的,但需要其他股东也同意。
上市公司和没上市的股份公司则不可以怎么做。
3.2通过什么方式可以实现这些特殊的设计
可以通过公司章程/股东协议等来落实这些非常规的设计。
曾听到有企业家,花几千元去网上买股权合同就可以,没必要请专人。
可是,法律虽然追求公平,但合同是有方向的,有水平的合同通常为保护己的利益给对方设了好多坑,水平越高设的坑越隐蔽,不够专业还看不出坑来。
这种坑,在合作顺利时不显现,在合作不顺时发生作用,被坑的一方可能会致命,受保护的一方可能因此捡到救命稻草。
如果自己无法起草而去网上买个合同,知道买回来的合同正好是保护你这个方向的?会不会买个合同回来坑自己?
一个完全没坑的合同,则是平庸的合同,不需要花几千元,去网搜索免费的就可以。
所以,如果是专业人士,可以去网上买合同回来学习,因为自己有能力去分辨。
如果非专业人士,则不建议随便用网上买回来的合同,可能会花钱买合同回来坑自己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