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指导制度须实至名归

10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围绕计算机网络犯罪主题发布第九批指导性案例,包括李某龙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等6件案件,对各级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依法办理相关案件予以指导。希望通过这批指导性案例,进一步推进各级检察院加大计算机网络犯罪案件办理力度,并得到社会各界对检察机关依法惩治相关犯罪的关注和支持。

回顾2010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案例指导工作规定》正式建立该项制度以来,已发布九批38个指导性案例,要求各级检察院参照这些指导性案例办理案件,可以引述相关指导性案例作为释法说理根据。

然而,纵观这些指导性案例,不仅数量有限,没有与这七年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的1250万起刑事案件形成合理的比例。而且,这些案例本身被引用的次数也不多,有的甚至还没被引用过。

当然,这与我国案例指导制度起步较晚,案例在司法活动中的作用和地位尚未被充分认识到等因素有关。但必须认识到,适用一个近似的、有水平的先例,一方面加强案件的说理性,另一方面实现同案同判的目标,是广大法官、检察官、律师乃至当事人的一个很朴素的需求。此前,不管是最高人民法院撰写的各类审判参考,还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汇编的诸多工作指导等案例读物,都可以说是满足这种朴素需求的体现。

然而,七年来,指导性案例远未形成足够的数量和规模。虽然,2015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修订的《关于深化检察改革的意见(2013—2017年工作规划)》明确提出要加强案例指导工作,但也明文规定了指导性案例不得代替法律或者司法解释作为案件处理决定的直接法律依据。这大大降低了指导性案例拘束力,导致缺乏明确的引用标准和强制适用手段,使得对是否引用拥有较强的自由裁量空间,长此以往,甚至可能会危及案例指导制度本身。

司法的过程是一项复杂而精密的说理过程,随着我国法治建设进程的快速推进和公民法律意识水平的不断提升,已离不开案例指导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否则不仅无法满足我国法治建设快速发展的步伐,也无法有效回应广大人民群众对公正司法的强烈要求。

而且,在可能限制、剥夺人身自由,甚至剥夺生命的刑事领域,更应该强调司法的慎重以及同案同判的要求,因此也更需要指导性案例。鉴于此,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保证法律的稳定性及案件处理的正当性和可接受性,也应当选取更多价值高、具有代表性的刑事指导性案例,为办理好刑事案件提供有力参照。

鉴于最高人民检察院自身对于指导性案例没有太多使用上的需要,可以考虑拓宽指导性案例发布主体,赋予省级检察机关编纂本地区指导性案例的权限,并强调对案例本身所具有的说服力。同时,对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明确各级检察院在办理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不再需要依靠不同的检察官按自己的理解进行办理,且在作出不同处理时必须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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