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技进步法的修订建议

自2007年修订《科技进步法》以来,我国的科技发展环境和经济形势发生了变化,在科技方面,建设科技强国,推动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摆在了国家发展全局核心位置。在经济方面,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是当前的重要任务。为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社会、科技发展形势,具体到财政方面,对《科技进步法》主要有以下三条修改意见:

一是对第五十九条,建议修改“国家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国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应当占国内生产总值适当的比例,并逐步提高”等表述。理由是,十八大以来,我国按照预算法和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有关要求,开展了切实清理规范挂钩事项,完善重点支出保障机制的改革。“科技经费的增长幅度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逐步提高国家财政性科技投入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等政策要求,主要作为预期性或统计性指标,不再作为预算编制、审核的依据”,鉴于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科技在国家发展全局的重要地位,应当继续把科技创新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予以支持,但需要调整《科技进步法》中的相关表述,国家逐步提高科学技术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健全竞争性经费和稳定支持经费相协调的投入机制,确保科技创新这一重点领域财政投入与我国经济发展阶段和社会事业发展需求相适应。

二是对第六十条,建议对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应当投入的事项进行调整。理由是,2019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科技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国办发〔2019〕26号),明确了科技领域的八项财政事权(包括科技研发、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科学技术普及、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科技领域的其他未列事项),而2007年修订的《科技进步法》只包括了六项财政性科技资金应当投入的事项,不包括“科技二是对第六十条,建议对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应当投入的事项进行调整。理由是,2019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科技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国办发〔2019〕26号),明确了科技领域的八项财政事权(包括科技研发、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科学技术普及、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科技领域的其他未列事项),而2007年修订的《科技进步法》只包括了六项财政性科技资金应当投入的事项,不包括“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国家实验室建设等创新基地建设,以及“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等事项,其中“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包括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科技创新中心、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等建设,中央财政将通过转移支付统筹支持,以充分调动地方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建议《科技进步法》的修订,体现国家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成果,将第60条财政科技支出事项补充完善。

三是对第十六条,建议“国家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等具体条文原则表述。理由是,针对科技资源配置“碎片化”等问题,从2014年起,国家层面开展了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建立公开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平台,将科技计划优化整合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基地和人才专项五大类。因为国家科技计划体系发生了较大变化,与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相关的资金已优化整合入“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不宜在法条中具体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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