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妇跳楼:现行医院规定是儒家思想残留,亟待废除

产妇跳楼:现行医院规定是儒家思想残留,亟待废除

江上小堂

8月31日,在陕西榆林市第一医院绥德院区,一名产妇从医院五楼坠亡。据称,产妇坠亡前曾因疼痛难以忍受要求进行剖腹产,但家属一直不同意,坚持顺产,并在《产妇住院知情同意书》上签字。产妇二次要求均被拒绝,绝望之下,遂跳楼坠亡。

产妇跳楼:现行医院规定是儒家思想残留,亟待废除_第1张图片

这是一出悲剧,家属和医院都有责任。但最根本的原因却是医院现行规定中,重大手术需由病人近亲属签字同意,而不是由病人本人签字同意。如果医院规定,手术由病人本人签字同意,这出悲剧就不会发生了。

这个规定很不合理,有悖于现代法理精神。对于完全民事能力的自然人,其相关权益应归本人所有,而不归包括其近亲属的其它人所有。这是现代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我国医院规定重大手术由病人近亲属决定,无疑违背了这一原则。只要病人意识清醒,具有完全民事能力,是否同意手术都应由本人决定。只有当病人陷入昏迷等丧失意识或意识不清的情况下,才能由病人近亲属决定。

在这一事件中,产妇只是疼痛难忍,并没有丧失意识。她曾二次要求剖腹产,说明她的意识仍然是清醒的,能够做出对自己最有利的决定。

为什么我国医院会有如此的规定呢?可能还是儒家思想作怪。儒家思想不承认个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能力。个人的不属于自己,而属于家庭,其民事能力受到来自于家庭的很多限制。传统社会,子女长大成人后,择业结婚都由父母决定;没有独立的财产权,要分家也得经过父母同意。现在法律上虽然主张婚姻自由,但在择业和结婚上仍然受到来自于父母和家庭的诸多干涉。

在医院的这一规定中,其潜在的含义是:病人的身体不属于病人自己,而属于家人。家人的利益高于病人的利益。

我国医院还有一个陋习。就是重大病情,例如得了癌症等绝症,病人无知情权。理由是担心病人承受不住精神打击,于治疗不利。医生不知会病人本人病情,不与病人本人讨论病情,而是知会家人和与家人讨论病情。这也是违背现代法理精神的。真相比承受精神打击更重要。其实实际效果也不好,病人迟早会知道自己得了绝症。根本瞒不住,反而加重了病人的疑虑。

不得不说,儒家思想在中国社会仍然很顽固地存在,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支配着中国社会。医院的这一规定就是一个例证,是儒家思想残留的表现。这一规定受儒家思想潜移默化的影响,在不经意间就不着痕迹地形成了;很容易被忽略,必须深入认真剖析才能了解其成因。

为了防止类似的悲剧再次发生,更重要的是贯彻现代法理精神,亟待废除这一规定。卫计委,司法部等相关部门应制定出台规定,要求医院实施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病人,由本人签字同意进行手术等高风险医疗方案的规定。

2017年9月7日

你可能感兴趣的:(产妇跳楼:现行医院规定是儒家思想残留,亟待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