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公战秦琼式的司法独立

来源:律事通

近来新闻上在说司法改革逐步深入和具体的事儿:“我国将完善法官员额制等基础性改革的配套制度,抓紧研究制定相关试点方案具体实施办法,实行法官等级与行政职级脱钩”。各种相关评论诸如“司法去行政化是司法独立的必由之路”,“司法去行政化法官权利如何保障”之类的多如牛毛。前阵子中央见了好几位法学界专家,复旦大学的孙笑侠教授提到“司改要避免产生制度断裂”,这个观点在网络上还引起了些非议,表面看似乎是激进的看不上渐进的,事实上却远不是那么回事。

两种司法独立

建设法治国家嘛,司法独立或者叫审判独立,自然是最应该也最需要被首先考虑的。于是乎,你也考虑我也考虑,大家都考虑。这个说一下子搞定,那个说还是得慢慢来。

关于如何对一个问题进行有效的讨论,哲学上有个说法叫:澄清前提,划定界限。司法独立,在讨论中它首先是一个概念。概念的划分方式里面有一种:一阶概念和二阶概念。一阶概念是物或者事件,是看得见摸得到的比如石头,比如水。二阶概念是一些抽象出来的概念,比如幸福,比如悲伤。

司法独立作为这样一个要被讨论的概念,恰好可以在这样两种不同的概念领域来讨论。第一,司法独立是一个如石头,水流一般的事实判断,它在法律上被规定。它在事实上以如此这般的一种形式存在着,它谈不上是完美的,事实上这个世界上也没有什么是完美的,它有其改善和进展的空间。第二,司法独立又是一个如幸福或者悲伤一般的价值判断。它就像是一个被预先设定了的价值评价标准,被赋予了太多的超越法律本身的道德性意涵。你不去追求这个独立,你就是坏人。你提出了渐进式的方式,你说要防止制度的断裂,你就是没有想要一下子去变革的决心,你就是帮凶。一群拿着二阶概念的价值判断看待问题的人,去评价用一阶概念的事实判断去面对问题的人,问题就这么轻而易举而糊里糊涂的被讨论成了一锅粥。这里头价值判断的更厉害,毕竟有道德因素,一下子好像就上了道德制高点,批评起来莫名其妙的底气十足。这怎么可能把问题说的清楚呢?

因此,只有在对要讨论的问题做前提性的澄清和严格的界限划定之后,才有可能真的进行有意义的讨论。没头没脑的上来就骂或者上来就夸,制造语词垃圾尚可,于问题的解决,毫无帮助。

应该改和慢慢改

划定了界限之后,再来从事实判断层面重新审视那些经受了价值判断炮火洗礼的观点,也许别有一番收获。

改革的速度问题:说回到“法官等级与行政职级脱钩”上来。作为“以审判为中心”“强化责任制原则”的一项具体措施。它在价值判断层面的作用,已经有太多人讨论过了,在应该改这点上,不存在太多争议。抛开道德审判,慢慢改在这里,作为一个事实判断层面的问题,就是一个法律的时间问题。翻开法制史,哪种改革是能够不需要时间,甚至是长时段的?制度需要通过在社会生活中的不断磨合,调适,甚至是挤压,才能够生存和逐步完善起来。一口气大量的改变,如何调适,如何磨合。有多少制度因为这样的原因终成具文,这一点法律人比谁都清楚。

改革的试点问题:法律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并不是像一个容器装着这个社会,也不是一套流水线控制着这个社会,法律就是这个社会的内在部分,一种社会关系,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存在方式。既然它不是外在于社会的,那么它变动,跟它相关的社会关系就要变动,毕竟,人与人之间并不是只有这样一种关系在维系。这种变动会如何,产生的影响究竟会是怎样的,能否达到预期效果,又有谁能够在一时半刻分析的清楚,准确的预言呢?因此要试探,要火力侦察。改革是需要以更低的制度转变成本去获得更高阶的稳定社会生活。试点运行是减少制度改革成本的最好方式。这一点在改革开放之初就已经得到了证实。

多余的话

关注司法改革的,多是法律职业群体的,再加上一些学生。这本该是一些更容易就事论事的人,毕竟,都打着理性的名号混饭吃。可,看看那些以理想主义自居者对渐进改革批评和谩骂的声音,多少还是令人心痛的。赵汀阳先生曾经说过这样的话:“如果现实主义是好的,除非它同时是理想主义,如果理想主义是可能的,除非它同时是现实主义”。法律作为一个学科,一直被说是幼稚,恐怕也并非毫无道理。

你可能感兴趣的:(关公战秦琼式的司法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