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北京晨报12月16日报道,近日北京市一中院审结一起高校成年在读学生与父母间的抚养费纠纷,北京市一中院二审改判驳回了子女要求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因其已可独立生活。北京市一中院法官提醒,虽然大多数父母基于情感、道德、习惯仍将为正在大学接受教育的子女提供生活费和教育费视为自己的责任,但此为父母的道德选择,而非法定义务。
事情是这样的。
老王与前妻曾育有一子小王。2004年,老王与前妻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协议中约定小王归前妻抚养,老王支付每月2000元的抚养费至小王独立生活时止。离婚后,老王支付小王抚养费至小王满18周岁,此后未向小王支付过抚养费。
2017年7月,小王考上大学,遂要求老王继续支付抚养费每月2100元并支付其在大学期间所需住宿、交通等费用支出。老王以小王已成年,能够独立生活为由,不同意向其每月支付抚养费及其他费用。另查明老王现收入约7000元。一审法院判决老王支付抚养费每月2000元。老王不服,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一中院审理认为,根据《婚姻法》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小王就本案提起诉讼时已年满18周岁,不属于未成年人,且其主张的抚养费亦是年满18周岁以后的费用,因此小王的主张能否成立,首先需明确小王是否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关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如何界定,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施行后,针对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24日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一),该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从该规定看,对于尚在校就读子女的学历限定在了高中及以下。而本案中小王已经高中毕业,正处于就读大学阶段,因此不符合本条规定的学历情形。
鉴于小王已经完成高中学历教育且并未丧失劳动能力,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小王不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据此,北京市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改判驳回小王的诉讼请求。
窃以为,法官这个职业,他们的价值除了依靠法律条文来实现,很多时候还要依赖于自己的良心来作出判断,这才导致了法院一审和二审的结果不一样。
一审法院判决老王支付抚养费,一定是很透彻地看清了中国的现实国情:中国的大学生,有多少不是父母供养的?即使大学毕业工作后,依然呆在家里啃老的,也是大有人在啊。所以,一审法院判决老王每月继续支付儿子抚养费,并不会引起大众舆论的口诛笔伐,大多数父母甚至还觉得,作为父母供养子女上大学不是理所当然的吗?
窃以为,子女既然已经达到18岁,而且到了大学深造的阶段,完全可以通过课余做家教、打临时工、获取学校奖学金、申请助学贷款等方式养活自己,受教育的权利理应由自己来行使。
本案中的小王觉得,如果读大学经济上有困难,可以和父亲好好商量,求得父亲的支持,不要以为受到了天大的委屈,将父母当作敌人告上法庭。法律虽然规定了子女成人后,父母没有抚养的义务,但是作为我们中国父母应该都会养到成家立业。如果孩子懂事,能够通过勤工俭学解决一部分也是挺好的。总之,只要有能力,中国的父母肯定不会亏待自己的孩子。中国有中国的国情。中国的父母一般比较溺爱孩子,甚至宠爱过头。所以,很多做父母的,为了子女一辈子都在做牛做马,司空见惯。
二审的判决不合情理吗?窃以为二审的判决在合法合理中得到了“完美的合情”,判决书起到了一个价值向上向善的引导作用,就像本案法官说的,享受着父母供养的成年大学生要心存感恩。同时,作为成年大学生,学会生存与自立是最基本的技能,应当为自己的选择和行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