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材施教,还是因“财”施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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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雒宏军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从9月1日起就开始实施的新《义务教育法》却一点都挡不住学校分设“快慢班”或者“重点班”的步伐。据媒体报道,开学10天后,武汉某名牌学校将原本随机分配的10个班重新分为正式录取的学生和通过捐资进校的学生各5个班。学校对初一新生“二次分班”的做法引起部分学生和家长强烈反应。 “捐资生”的家长认为学校不该按成绩分类,伤害孩子的心灵,而正式录取学生的家长则认为不能让“差生”带坏自己的孩子,要“因材施教”。在优质教育资源短缺的情况下,分数和金钱展开了一场激烈博弈。秋季开学之初,全国不少地方都爆出了“重点班”问题的新闻,“百度”一下“重点班”这个词,竟有78万多个网页,可见其火热程度。

学校为什么热衷于设立“重点班”?都有一个冠冕堂皇的理由,就是“因材施教”。一些学校,特别是重点学校,除了按照成绩招收部分正取生之外,还有一些“调控生”,他们成绩不够,但是交了数目不菲的赞助费以后也就可以上“名校”了。就像武汉这所学校,因为学生水平差异较大,现在将学生按照成绩分开施教就成了顺理成章的事情。还有一些学校,为了补充内部设施,在学生开学前后,以开设“实验班”“网校班”“兴趣班”“特长班”等名义,向家长收取赞助费,如果交了赞助费,就可以享受“优质”教育,有现代教学设施,有超一流的教师队伍,如果不愿意交这笔费用,就只能待在普通班了,这种 “实验班、“兴趣班”等就是“重点班”的变种。由此可见,无论是“重点班”“快慢班”、还是以“实验班”等其它名义开出的什么班,设立的背后都有金钱的影子,绝非什么“因材施教”,实质是“因财施教”,因为利益的驱动,顶风违纪也要上,甚至置国家法律规定于不顾。

那么,什么是因材施教呢?我们还是从这个教育理论的鼻祖孔子说起。两千多年前,孔子就提出了“因材施教”,而且自己在教育实践中也是这样做的。子路和冉有都是孔子的得意弟子,有一天问到了孔子同一个问题:“听到了道理,就要马上行动吗?”孔子知道子路比较急躁,就对他说:“你有父母在呀,应该先去问问他们,自己怎么可以就随便拿主意呢?”回答冉有时却截然相反:“是呀,马上就去做!”因为冉有胆子小,遇到事情再三犹豫还是下不了决心,所以孔子就要鼓励他勇于行动。《论语》中还有不少这样“因材施教”的生动事例,并成为一项教学原则。因材施教就是教师从学生的实际出发,使教学的深度、广度、进度适合学生的知识水平和接受能力,同时考虑学生的个性特点和差异,使每个人的才能品行都得到发展。因为在教学中既考虑到学生共性,又照顾到个别差异,有利于扬长避短,发展学生个性,有利于人才的培养。因材施教,这里的“材”是指学生个体,包括性别、年龄、能力、特长、性格等,在教学过程中“各因其材”,“随材施教”。因材施教,眼里只有学生,无论学生家庭贫富,无论是否给学校缴纳了赞助费,只有学生的差异,没有金钱多寡的区别。

在基础教育阶段,“因财施教”的危害是巨大的。分设“重点班”“快慢班”违背了教育规律,只见成绩,不见学生,只见金钱的价值,不见“人生”价值,忽视了学生发展过程中的不平衡性,差异性和可变性,与我们的教育方针背道而驰。学生正处于心理快速成长的时期,一进校门便被打入“另册”,会严重挫伤他们的自尊心和自信心,从而导致自暴自弃,“破罐子破摔”的逆反心理,即使分到了“重点班”,也不见得是什么好事情,可能会导致极度优越、自私自利、嫉妒冷漠等不良心理,高度的学习压力也是一种沉重的精神负担。这样做,对教师队伍管理也是不利的,教师因为所代课学生的层次不同也被分层,待遇收入也因此而不同,不利于教师队伍的团结协作和共同进步。教育是维系社会公平的一个重要窗口,现代社会通过教育来弥合贫富差别、阶层差异,如果因为成绩,因为金钱就可以享受到优质教育,常此以往,教育的“马太效应”将会产生更大的社会不公,这也是《义务教育法》修订中力导 “教育均衡发展”的主要原因。

因材施教的前提是教师承认学生是一个有个性的“人”,苏霍姆林斯基说:“请记住:没有也不可能有抽象的学生。”教师对学生的一般知识水平、接受能力、学习风气、学习态度和每个学生的兴趣、爱好、知识基础、智力水平以及思想、身体、心理等方面的特点,都要充分了解,从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教学,既要把主要精力放在面向全体教学上,又要善于兼顾个别学生,使每个学生都得到相应的发展,针对学生的个性特点,提出不同的要求,分别设计具有个性特点的最优方案,培养学生成才,这是教育过程中需要提倡的。“因财施教”者眼中恰恰没有“人”,没有学生个体,没有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一切因“财”而异。对于这种现象,权利受到侵犯的学生要敢于主张自己的权利。国家要加强对师资、设施、资金等调控力度,消除校际之间的巨大差异,富有阶层对教育的特殊需求可以通过民办教育去补充,公立学校要取消一切“重点班”“重点校”以及类似的名不同而质相同的名称。教育行政部门也要加强监管,对于各种形式的“因财施教”行为要按照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查处,还基础教育的本来面目。

发表于《江苏教育》(管理版)2007年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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