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公司法律制度

第三单元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移

考点1   股东资格的继承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无论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直接继承股东资格,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1、其他股东主张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

考点2   自愿转让

一、对内转让——《公司法》对此未设任何限制

二、对外转让

(一)、公司章程无规定的情况下,应当经其他股东(人数)过半数同意;

  (二)、转让人应当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三)优先购买权——对外转让时,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1、多个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a.协商各自的购买比例;

b.协商不成的,按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

2、转让股东应当以书面或其他合理方式通知转让股权的同等条件;有优先购买意向的股东应当在受到通知后,在确定期间内提出购买请求(按顺序):

a.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使期间内;

b通知确定的时间;

c.通知确定的期间短语30日或者不明确的,行使期间为30日。

3、人民法院在判断是否属于“同等条件”时,应考虑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

(四)转让程序

1、公司应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2、相应修改公司章程(此时无须再由股东会表决)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五)股东放弃转让——除章程另有规定外,放弃就放弃,人民法院对于其他股东优先购买的主张不予支持,但是其他股东可以主张转让股东赔偿其损失。

(六)损害救济

1、转让股东损害了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可以主张按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但其他股东自知道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30日内没有主张,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1年的除外。

2、其他股东仅提出确认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变动效力,未同时主张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因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依法请求转让股东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考点3   强制移转(人民法院依照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股权时):

1、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2、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

考点4   一股二卖——股权转让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该股权再次处分的

1、人民法院可参照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处理;

2、受让股东可请求原股东+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有过错的董事、高管、实际控制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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