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天专注橙长计划#案例研习: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人的责任——day18

       案例的研习是法律钻研的一个基本功,王泽鉴先生的民法思维的请求权思维,可以用在民法案例的研习当中。而在法院实务当中遇到的棘手的问题,通过查询案例、论文等方式,所学习到的思维方式和知识是最能留存下来的。

        在实践的民间借贷案件里,大多数出借人都会与借款人签订一个借款合同,在合同中常常会约定抵押的条款,比如如果不还钱就以某某房屋抵押偿债。但由于抵押的登记需要去建委,也需要费用,有时候抵押人未办理登记,然后就债务有了纠纷起诉到法院,这个时候,对于抵押人的责任应该如何判定,就应该应用请求权基础来分析。在查询案例的过程中,发现对于抵押人的责任认定,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情况,而这种情况会产生疑惑,也是对司法公信力的一种损害,因此有必要有一个统一的裁判标准。

     在《物权法》颁布实施之后,应用区分原则对待,即抵押合同的效力与抵押登记的效力应该分开审理。出借人在诉讼的时候享有几种请求权力。

1、基于抵押登记的登记请求权

 起诉要求抵押人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去办理抵押登记,但由于抵押人一般都不想处理房屋,且抵押登记需要一定的费用,也有许多当事人不会选择这样的方式。

2、抵押合同的担保权(债权担保)

      像这种的方式就是对于第一种方式不愿意选择的另一项处理方法,基于区分原则,合同的效力与登记的效力是分开的,在未登记的情况下,合同也已经生效,因而担保是生效的,所以抵押人需要承担担保责任,但范围一般在房屋价值内,且根据不同的担保方式,在主债务人不偿还的情况下承担责任。

3、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由于去办理登记是抵押权生效的条件之一,而未登记则是违约。但请求这个需要以登记人有过错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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