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入不动产混用租金及装修费的进项税额如何抵扣

问:我单位是省级政府批准的技能教育学校,2019 年 4 月 租入一栋建筑物并进行装修,都取得了 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建筑物一部分用于日常教学一部分转租给校内商户,请问我单位租入不动产及装修费取得专用发票对应的进项税额能否全部抵扣?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 号)附件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 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八)项第 2 点规定,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免征增值税,是指:(1)普通学校;(2)经地(市)级以 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 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3)经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 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4)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技师学院。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 构。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90 号 )第一条规定,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 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 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 号)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 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 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 期全部销售额

综上,你单位租入的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的不动产租赁业务,又用于免税的教育服务,按照财税[2017]90 号文件的规定租入不动产的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装修费产生的进项税额需要按财税[2016]36 号文件规定的比例计算,由于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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