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玉琳律师原创《明案录》系列真实案例故事
作者:丝路法语
刑案咨询电话18686019792
(继续……)
这样的结果对班某和提供辩护的我们律师来说确实是个非常不错的消息。这次,鉴定机构级别高,技术准,结论清楚,嫌疑人的DNA没检出,案件正在往无罪方向转变。可是对人家常女士来说也不亚于晴天霹雳,看见班某竟然被放出来回了家,貌似无罪释放,这常月娥和她老公着急又上火,啥玩儿样?鉴定没了,案子不成了?这还白告了?弄不好还是诬告?这还讲不讲理了?……
他们村离k旗政府所在地不远,常月娥两口子干脆天天上旗里找,把旗里那公检法三机关还有那分管政法的旗长、书记都找了个遍,哭天喊地要求保护基层计生干部的合法权益,要求领导们为民除害,搞的领导们都头疼的要死!赶紧要求旗政法委紧急召开“三长”会议,要求尽快解决。
那个“三长”会议是那个时代的特色哦!就是公检法三个部门的一把手在一起研究某一个案子应该怎么处理,那时他们还经常搞联合执法。现在可不敢有这节目了,司法三部门联合了谁也不是他们对手,国家早已不让他们这样了,现在是他们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相互制约的关系了嘛,我们国家的法治进步的步伐还是蛮快的……
准备开“三长”会议,可是这“三长”不是具体办案人,他们根本不了解案情㗷!他们对案情的了解全靠案件承办人汇报喽!班某这个强奸案三次鉴定三样结论,被害人又闹得欢,确实成了疑难复杂案件,“三长”会议决定不仅要听承办人员的,还想听一听律师咋说。
听取律师意见是好事,可是律师只会见到了犯罪嫌疑人,只听到了单方陈述,只看见了鉴定书,却看不到其他案卷材料,咋给领导们提供正确的辩护意见呢!没看卷没法分析啊!组织单位抓紧给领导反馈:“犯罪嫌疑人聘请的二位律师因为没有看卷,无法提供正确的处理意见!”“案子还在退回补充侦查阶段,给律师不能看全部案卷材料!”这有矛盾了呢!……那咋整?领导们又真的想听一听律师的意见,而律师没看卷确实无法给他们提供正确的意见嘛!最终决定,让律师看卷天塌不下来,让他们看了卷给我们说说这案件到底咋回事?咋处理好,集思广益我们要解决问题。由此,我们幸运的看到了本案的卷宗材料。
这也是在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改后实践当中遇到律师不能阅卷问题的破冰,实践证明起诉阶段让律师阅卷让律师发表意见是有益无害的,刑事诉讼法第三次修改时在起诉阶段给律师充分阅卷确实写入了法律里。
我们看到了案卷,从卷宗反映的情况是……
被害人常女士:那天我喝多了,从民兵连长家出来因为和班治保家都是一条街的方向,班治保就扶着我回了我们家,我到家就躺下就睡觉了,后来我不知道咋回事了。等我醒来是晚上六七点钟了,我老公收工回来要吃晚饭动了锅碗我惊醒了。我老公说是看见我上身有衣服下身光屁股躺在炕上……我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情……第二天早上我老公说有点儿不对劲,问我昨天干啥白天光腚睡?我回忆是班治保送我回家的,安顿我躺下的,我没穿裤子一定是班治保趁我酒醉跟我那个啥了。就是强奸……
证人村电工:民兵连长家请客那天我也去了,但是我吃饭比较快,也没喝酒,因为这两天我们村低压改造我们爬杆施工不能喝酒。我吃完饭就拿了铁锯顺村里的电线找长高的树锯短,因为村民家的树长高了碰到电线容易造成短路。大概干到下午五点左右,我走到常委员家的后院锯树看见他们家的后窗户开着呢,我往里看,看见屋里只有常月娥一个人躺在炕上睡觉下身没穿裤子,我很奇怪,心想这女人咋大白天的光腚睡?因为怕常委员醒来发现我不好,我也不好意思看下去,我就赶紧离开窗户去别处砍树去了……
证人常女士的儿子:那天五点多我们小学放学,我回家一进大门迎面遇上了班叔从我家往外走,还和我打了招呼。我进屋看见我妈睡在炕上,屋里都是酒味,我放下书包就和同学玩儿去了……
证人常女士的老公乌某:那天我下地干活回来大概晚上六点左右,回家发现我媳妇喝多了睡觉呢!没给我做饭。她喝多了,把裤子都脱了睡呢!我看见她脱成这样就和她做了夫妻生活那事,后我把她叫醒给她穿了裤衩和裙子。第二天早上醒来,我就想昨天白天的事情,觉得反常。我问她大白天为啥脱裤子睡?她说不清,只能回忆是治保主任送回家并安顿躺下的,其他的迷糊了,我就知道我媳妇肯定被强奸了。第二天早上我们就去找巴格班布尔问为啥脱我媳妇裤子,他不承认,抵赖的很,也不想赔偿我们的青春损失费,我们就报案了……
证人巴格班布尔妻子:早上七点不到,常月娥和她老公乌某到我们家说昨天下午我老公强奸常月娥了,要求给钱私了,如果不给钱就报警。我也没有参加民兵连长家的喜宴,我不知道是咋回事。而且常月娥的老公威胁我们,跟我们要好几多赔偿,我们没有谈妥。他们让我们考虑好给信,我们没给信。到了晚上常月娥他们就给刑警队报案了……
提取笔录:从被害人家中提取了被害人遭受性侵害时所穿的粉红色成年女士短内裤一条……
第一次鉴定:从被害人提供的红色女士短内裤上提取检材……结论:经DNA检测结果检材来源于犯罪嫌疑人巴格班布拉的可能性为99.9999%
第二次鉴定:从被害人提供的粉色女士短内裤上提取检材……结论:经DNA检测结果,检材1来源于犯罪嫌疑人巴格班布拉的可能性为99.9999% ;检材2来源于乌某的可能性为99.9999%
第三次鉴定:从被害人提供的粉红色女士短内裤上提取检材……结论:经DNA检测,该检材来源于乌某的可能性为99.9999%
说到这你们听明白了没呀?说说你们的意见……
这可是真的真真假假假假真真,把我们都搞蒙了耶!他们到底谁说的对?鬼才知道,老天才明白了……
看完了全部案件材料,作为职业律师,我们必须回到法律事实当中。
(未完待续……)
注明: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