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9日,一则关于“上市公司高管被指性侵养女”的新闻引发关注。据南风窗报道,烟台一上市公司高管鲍某某,涉嫌自2016年起性侵当时只有14岁的养女。
4月9日晚间,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对案件做出了通报。通报称,2019年4月8日,一女子到芝罘分局报案,称三年多来被“养父”鲍某某多次性侵。次日,该局立案,并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经侦查,综合各种证据,认为鲍某某不构成犯罪,于2019年4月26日决定撤销此案,并通知了当事人。
后根据当事人及其律师提供的一些新线索,芝罘分局于2019年10月9日决定再次立案,并在本地及其他涉案地做了大量调查取证工作。目前案件的侦查工作仍在进行中。
目前烟台案尚未查明,人们寄希望于警方尽早拨开案件迷雾。但与此同时,媒体屡屡曝光未成年人遭受性侵案件,也再度引发了人们对未成年人保护现状的关注和担忧。
近期,“女童保护基金”教研部主任邹于香在一次演讲中表示,2013年到2018年,媒体公开曝光的性侵儿童案件一共是2096起,受害人超过3924人。2010年到2013年,全国检察机关收到的猥亵儿童案件有7963起。2015年到2018年,全国法院审结的猥亵儿童案件就有11519起。
也就是说,检察机关平均每天就收到六起猥亵儿童的案件,法院平均每天审结超过七起猥亵儿童的案件。
2013年联合国发布《为什么有些男性使用暴力侵害妇女以及我们如何防止》的亚太地区报告显示,有近一半的男性曾使用身体或性暴力侵害女性。
更让人触目惊心的是,72%至97%对妇女或儿童实施过强奸的男性,在事后并未承担任何法律后果。
另有统计数据显示,在儿童性侵案件中,熟人占比将近七成,2018年的数据是66.25%,2014年是87.87%,且案件中的侵害者不一定是使用暴力手段实施侵害,有很大一部分侵害者使用一些诱骗、关爱、讨好等手段,或综合利用以上手段对被害儿童进行心理操控。
这无疑给保护未成年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郑子殷律师曾代理多起未成年人保护案件,他向南都周刊表示,由于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和熟人作案比例高的原因,未成年人受性侵案件存在发现难的问题。
“未成年人生理心理发育不成熟、自我保护意识不足,容易遭受哄骗或者受到胁迫而不敢反抗,熟人作案的比例高,这些熟人可能是教师、邻居、亲戚、同村人等,很容易接近未成年人并取得其信任,再凭借其特殊身份或者地位,使得侵害容易得手;再来就是家长及学校对孩子的性教育、性安全教育缺失,孩子从小缺乏防范性侵的意识及安全警觉,使得受害人遇到侵害后不愿、不敢甚至不知道寻求帮助。”
为解决这一问题,郑子殷认为,应当落实相关机构对未成年人侵害案件强制报告的义务。郑子殷以曾经代理过的一个案件举例。
该案的起因是,一个街坊发现小区一个父亲经常暴打他女儿,于是就给派出所报案,但事情没引起派出所重视,并没有出警。接着这个热心街坊继续把事情报给了新闻媒体,记者调查完后发现,这个父亲不仅对女儿存在暴打行为,还存在性侵,最后案子才得到了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处理。
“说到底,我们现在对弱势群体的监测发现体系还不够完善,社会对未成年人受到侵害的事情还不够敏感,就像朝阳区群众对吸毒、嫖娼案件的及时发现举报一样,我们也应该加强落实对未成年人受侵害案件的强制报告义务。”
立案难是未成年人受性侵案件得到处理的另一大问题。
武汉大学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莫洪宪在2015年发布的一篇论文中引用了一组数据,《中国法律年鉴》(2003~2012年)统计显示,奸淫幼女案件成倍增长的同时,强奸刑事案件的立案数在2003年至2008年却出现下降,尽管2008~2012年期间出现上升态势,但是强奸案件立案数在立案总数中的比例呈持续下降态势。2003~2012年间的数据显示,这一比重由0.91%下降到了0.52%。
莫洪宪在论文中指出,性侵儿童案件的高发案率与低立案率的司法矛盾背后,显示出的问题即是,公安机关未能获得有效的方法以保障案件顺利立案,低立案率成为性侵犯罪嫌疑人逃避司法制裁的一个制度缺陷。
而造成未成年人遭受性侵案件立案难的一大原因就是取证难。
“根据公安机关的立案标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特别是一定的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公安机关才给予立案。”在去年10月举行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谭琳指出,未成年人遭性侵案件本身隐蔽性强,证据常常更难取得,证人证言少,多数情况下只是受害人的陈述,或者家长陈述,加上未成年受害者可能心智还不太成熟,认知能力弱,各方面在取证、保留证据方面都处于弱势,如果让未成年人或者其家人独自承担举证责任显然不公平。
她举例说,诸如寻找目击证人、调取录像、指纹、毛发、体液等证据,如果不借助公安机关在侦查取证方面的优势,普通的公民、家庭很难做到。
针对立案难的问题,在去年3月黑龙江团审议“两高”报告时,谭琳对于立案难的问题就已经做出过一次建议,“能不能改变现行立案方式,参照拐卖儿童案件,建立报案即立案的制度,通过公安机关第一时间介入推动解决取证难问题。”
郑子殷说,在2012年关注到性侵犯不会自动停止性侵犯罪的事情后,他就一直关注并参与推动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工作。
在自己代理以及看到的一些案例中,他发现,在很多的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当中,公安机关办案人员似乎都缺乏处理这类案件的专业能力。
“在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案件时,应该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人员办理案件;安排专门的同性办案人员,掌握询问的技巧、心理安抚的技巧、及时全面地收集证据等等。但在实际案件当中,这方面是存在不足的。我国检察系统已有未成年人检察部门;法院系统有少年家事庭;但公安部门却没有专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的工作队伍。”
郑子殷进一步指出,事实上,我国目前有完备的法律体系保护体系,给办理未成年人受侵害案件提出指引,但存在部分有关机构没有完全落实到位的情况。
2013年底出台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就规定,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侦查人员办理;询问未成年人应该坚持不伤害原则,例如选择未成年人住所或者其他让未成年人心理上感到安全的场所进行,尤其要遵循一次性询问原则,尽可能避免反复询问。
郑子殷称,由于目前国内尚没有相关的预防和事后保护机制,未成年人遭受性侵案件往往需要通过媒体曝光的形式才能引起广泛注意。他呼吁,当伤害事件发生后,应有相关的行政保护部门第一时间站出来,委托专业社工机构与受害家庭建立联系,为其找到医疗、法律、心理等相关资源。
“在处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案件中,我们的关注点应该有两个,一个是追究犯罪分子的责任,另一个就是保护未成年人,尽量让他们受到的伤害降到最低。将犯罪分子绳之于法,我相信我们现在的司法体系是完全可以做到,但案件中的受害未成年人未来人生何去何从,是我们需要更多去关注的。”
郑子殷认为每次疑似未成年人遭性侵案件曝光都会引起舆论广泛关注,是一件好事,“但不要每次事件一曝光,大家就一窝蜂讨论、谴责,却没有认真持续地去思考到底应该怎么完善未成年人保护,这样大家很快会把一个事件忘记,无论多少次这样的事情曝光,情况可能都不会有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