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裁量权,是制度范围内的自由裁量,而不是制度本的自由创设

即将于10月1日施行的《民法总则》第146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自由裁量权,是制度范围内的自由裁量,而不是制度本的自由创设_第1张图片

此据,部分专家学者对去年热映的《我不是潘金莲》中法院的判决提出了否定性评析意见,认为根据此规定及相应法理,应当判决李雪莲与秦玉河的假离婚无效。具体理由有二:一是对民事诉讼,法院不得以法无名文规定为由拒避裁判;二是对民事诉讼,法院有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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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这个看似正确的逻辑判断,其背后却隐匿着一个认识盲区。我们出发太久,已经忘了出发的原因。

第一,什么是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实为一句忽悠语,是对法院裁判的合法性、正确性、适当性的形象表述。自由裁量与裁量,两者之间并无区别,两者是同位语。自由裁量就是裁量,裁量就是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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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不管是自由裁量,还是裁量,其权力均来源于法律的授权。裁判是公权行为,公权行为必须遵循“法无授权不得为”的准则。

第三,行使裁判权的时间久了,被自由裁量权的概念忽悠多了,还真以为法院可以自由到在法律授权之外进行裁判,判决“离婚无效”就是这种下意识思维的产物。那不叫自由裁判,而叫自由创设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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