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后重新工作发生争议怎样维权?

张秀华:我原是一家国有企业的职工,因单位经济效益不好,加之我多年从事特殊工种作业,便在45岁时办理了退休手续。近年来家里事少了,我就又开始出来工作:在一家食品公司当了一名驻超市的导购员。因我的收入大部分是销售提成,所以平常对每天的销售情况都做记录。从今年春节起,公司发下来的提成与我自己的销售记录总是对不上,向领导反映了好几次也没人理。现在因提成工资问题我与食品公司发生了纠纷,请问我该怎样维权?像我这种退休后重新工作的,发生劳动争议还能申请劳动仲裁吗?

安慧敏:您好,您作为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与企业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因此,您可以就您与该企业发生的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根据你们双方劳务关系的相关约定作出裁判。

职工签单的货款未收回抵扣职工工资不符合法律规定

朱某2011年5月到某家居置业有限公司从事营销工作。2013年10月,朱某与客户签了一单价值5万元的桌椅合同。客户交付2万元首款后,公司立刻发货,收货后客户发现桌椅不符合定做标准,迟迟未付尾款3万元。公司与客户多次协商,朱某也多次向客户发函催促,始终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为此,公司从2014年1月停发了朱某的工资,用来抵扣公司未收回的货款。朱某不服,将公司诉至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1.2万元。

货款是买方向卖方支付的钱款,涉及合同买卖关系;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法律规定支付的劳动报酬,是员工付出劳动力的补偿。工资与货款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朱某可配合公司通过其他法律途径依法处理货款回收事宜,而公司抵扣其工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经仲裁委调解,公司支付了拖欠朱某的工资1万元。

来源:中国普法网

小编提示:本文为独立的两个简短案例,是实践中经常遇见的清形,期待对好问的问友们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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