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业扩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意事项】
(1)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或者财税〔2017〕4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企业,均可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2) 预缴时享受了此减半征税政策,年度汇算清缴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税款。
(3)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的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无须进行专项备案。
继续扶持创业就业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规定,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或者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相关税额。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注意事项】
(1)服务型企业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
(2)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最高可上浮50%;新招用失业人员最高可上浮30%。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将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含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或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的劳务费用增列加计扣除范围。另外,符合条件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支出属于可加计扣除范围。
【注意事项】
(1)由劳务派遣公司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纳入加计扣除范围。
(2)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应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3)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无形资产缩短摊销年限)费用的归集方法调整为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无须比较会计、税收折旧孰小,也不需要根据会计折旧年限的变化而调整享受加计扣除的金额。
(4)将以往实务中分歧较大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资本化时点,明确为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
(5)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和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摊销费用,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在2019年12月31日以前形成的无形资产,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注意事项】
(1)须取得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赋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
(2)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其汇算清缴年度可享受规定的优惠政策。不再符合条件的企业,其汇算清缴年度不得享受规定的优惠政策。
技术先进型企业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注意事项】享受优惠政策企业必须同时符合5项规定条件。
创业投资企业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规定,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注意事项】
(1)创业投资企业、初创科技型企业均须符合规定的条件。
(2)自2017年1月1日起,在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和苏州工业园区试点执行。
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规定,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注意事项】
(1)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既有共同属性也有区别,实行合并扣除。
(2)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得扣除。
(3)归集到另一方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只能是费用发生企业依法可扣除限额内的部分或者全部金额,而不是实际发生额。
公益性捐赠支出可结转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修改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注意事项】
(1)实际发生的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捐赠支出,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扣除。
(2)《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已作相应调整,增加了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捐赠额等栏次。
增加境外所得抵免方法及层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规定,企业可以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即“分国(地区)不分项”,或者不按国(地区)别汇总计算,即“不分国(地区)不分项”。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第八条规定的税率,分别计算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上述方式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改变。
企业在境外取得的股息所得,在按规定计算该企业境外股息所得可抵免所得税额和抵免限额时,由该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限于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第六条规定的持股方式确定的五层外国企业。
【注意事项】
(1)在现行分国(地区)别不分项抵免方法的基础上,增加了不分国(地区)别不分项的综合抵免方法。
(2)企业此前在分国抵免法下还有尚未抵免完的余额,可在税法规定5年结转期的剩余年限内,按照综合抵免法计算的抵免限额继续结转抵免。
(3)企业在境外取得的股息所得,抵免层级由三层扩大至五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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