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法可依》是手游那点事与广悦杨杰律师团队联合推出的游戏相关法律知识栏目,该栏目聚焦当下游戏市场中最受关注的法律问题,由杨杰律师团队中的资深律师进行法律层面上的解读。
2020年4月13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网络游戏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审判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审判指引》”),该文件是国内目前第一个专门针对审理网络游戏纠纷案件的规范性文件,其中确立了对网络游戏侵权纠纷案件审理的指导原则,并对行为保全、著作权侵权纠纷、商标权侵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以及民事责任如何承担都提出了审判指导意见,该审判指引与网络游戏行业息息相关,对行业诉讼纠纷案件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
因此,杨杰律师团队将通过结合具体司法判决情况,就审判指引所涉及的问题进行一系列的实务解读,试图为网络游戏行业内的侵权事件发生后,如何更好地应诉提供一些建议和意见。
在第七十三期的《“游”法可依》当中,杨杰律师团队将为大家带来——《广东高院网络游戏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指引解析之三:文字描述、界面或标识等游戏元素如何能被法律保护?》。
检索截至2019年的所有网络游戏侵权纠纷案件后,我们发现近年来权利人主张游戏侵权的类型主要以游戏的部分元素侵权或游戏整体画面侵权为主。所谓游戏元素,是指构成游戏的文字、声音、图像、动画等组成元素,包括技能说明、游戏标识、界面、地图场景、角色形象、音乐音效等。
对于游戏中的角色形象、地图场景等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能得到保护一般并无争议,但是对于某些游戏元素,比如游戏的玩法规则、标识、界面等,是否能够予以保护,经常会面临很多的争议:
1、游戏的规则说明等文字描述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
2、游戏界面受著作权法保护吗?
3、游戏元素是否属于“具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商品名称”而被《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所保护?
本次《审判指引》的第十六条【游戏元素构成作品的审查】、第二十九条【游戏元素作为商业标识的审查】分别对上述问题作出了回应,为法院审理上述争议问题时应注意审查的内容指明了方向。同时,在审判指引出台之前,也有不同地区法院的多个案例对类似游戏元素如何保护进行了认定,因此本文也将结合司法审判的案例,就上述争议问题对条款内容作进一步解读。
一、游戏元素构成作品或商业标识的审查规定
《审判指引》第十六条【游戏元素构成作品的审查】审理涉及网络游戏的著作权纠纷案件,原告对其游戏组成元素分别主张权利的,应分别审查相关元素是否符合相应作品的构成要件。
原告主张游戏名称、背景介绍、技能说明、人物对话等游戏元素构成文字作品的,应重点审查相关元素的表达是否体现了作者个性化的取舍、选择、安排、设计,以及能否相对完整地表达一定的信息。
原告主张游戏标识、界面、地图、场景、角色形象等游戏元素构成美术作品的,应重点审查其是否具有审美意义。
原告主张游戏背景音乐、插曲、音效、动画等游戏元素构成音乐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应依照相应作品的构成要件予以审查。
第二十九条 【游戏元素作为商业标识的审查】原告主张被诉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依照相关构成要件进行审查。
原告主张其网络游戏的名称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的,应重点审查该游戏名称是否具有一定知名度,能否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原告主张游戏图标、界面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的,除审查相关游戏图标、界面是否具有一定知名度外,还应审查其是否作为包装、装潢使用,以及能否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游戏角色、装备、场景等游戏元素虽不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但其单独或者组合使用已具备一定知名度并起到识别商品来源作用的,如被告擅自使用与之相同或近似的标识,足以引人误认为是原告网络游戏或者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的,可认定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其他混淆行为”。
原告提交其网络游戏的运营时间、运营规模、下载数量、获奖情况或者广告宣传等证据,证明相关游戏元素为一定范围的相关公众所知晓并实际起到商业标识作用的,可认定为“有一定影响”。
二、体现作者的个性化并表达相对完整信息的游戏文字描述更可能被认定为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
著作权法意义下,文字作品的独创性主要在于作者的个性化编排和设计。而游戏内的背景介绍、技能说明、情节线索、人物对话等文字描述,虽然也是游戏开发商自行构思的文字表达,但由于其通常以简短的词汇或者语句的表达存在,不能较为完整地表达信息,因而此等描述难以认定具有独创性并作为文字作品予以保护,这也是权利方一直以来面临的维权难题。
对此,《审判指引》第十六条确认了法院审查游戏文字描述是否构成作品的关键在于相关元素的表达是否体现了作者个性化的取舍、选择、安排、设计,以及能否相对完整地表达一定的信息。
在《三国杀》与《三国KILL》(后更名为《极略三国》)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案号:(2017)沪0115民初27056号】中,原告作为《三国杀》游戏及其衍生品的著作权人,主张游戏《极略三国》的角色姓名、技能名称、卡牌规则等说明文字与原告游戏构成实质性相似。
(图片源自网络)
上海浦东法院在判断游戏内的文字描述内容是否构成作品时,根据描述对象的不同对文字内容进行了剥离,综合考虑相关内容是否属于思想、公有领域或在先素材,是否体现作者的抽象化和个性化解读以及是否能够完整表达信息等方面后分别作出认定,具体如下表:
从上表可看出,虽然《审判指引》只是广东高院发布的参考性文件,但其与目前大多数地区的法院审查理念保持一致。相信之后法院在认定文字描述是否属于作品的案件中,也会更多地关注相关内容是否体现作者的个性化取舍、设计以及表达是否足够具体并较为完整地表达信息。
三、具有审美意义的游戏界面也可能受著作权法保护
游戏界面又称UI(即User Interface),其通常包括登录、充值、聊天等功能操作界面。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美术作品应当是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造型艺术作品,所以构成美术作品应至少具备最低限度的审美价值。
由于游戏界面通常仅用于帮助游戏玩家进行辅助功能的操作,且可能属于网络游戏的通用表达,因此其能否被著作权法所保护成为较大争议。针对此争议,《审判指引》明确了法院应当重点审查游戏界面的审美价值,经检索,我们发现这与法院之前在司法实践中采用的观点一致。
例如,《银河帝国》诉《GalaxyatWarOnline》侵害著作权纠纷【案号:(2014)西民初字第1002号】中,原告虽主张被告侵犯了其33张构成美术作品和汇编作品的手机游戏界面截图,但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认为,部分截图本身属于功能性界面,并不具备美术作品所要求的审美意义,其他界面本身的排列、组合亦没有体现原告的独创性或取舍,故这33张截图均不构成美术作品。
(图片源自网络)
可见,早在2014年,法院在认定游戏界面是否构成美术作品时就将其是否具备审美意义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当然,如果游戏界面的色彩、线条、图案构成的平面造型艺术具备美术作品所要求最低限度的审美意义,那么根据《审判指引》规定,我们认为游戏界面将极大可能被认定为构成美术作品而受保护。
四、满足“知名度”+“特有性”的游戏元素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保护对象
通常,我们在对游戏元素维权时,除了主张著作权侵权外,还会选择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进行救济。结合《审判指引》第二十九条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第三方仅使用了相同或相似的游戏界面、图标标识等游戏元素并不必然属于“使用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其所使用的游戏元素还应满足“一定知名度”和“能够识别商品来源的特有性”两大要素。
上述审判观点在《炉石传说》与《卧龙传说》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案号:(2014)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22号】里也同样适用。
案件中,原告主张《炉石传说》的游戏标识、场景、界面等内容属于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被告擅自使用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对此,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出,虽然原告游戏的元素具有一定知名度,但其在国内的首次运营时间仅早于被告游戏两天,未能在玩家中普遍知晓,无法具备区别商品来源的功能。综上,法院以游戏元素虽具备知名度,但不满足“特有性”,不会引起玩家误认为与原告网络游戏或原告存在特定联系为由,认定被告行为不属于混淆行为。
目前,游戏元素作为商业标识保护虽然有了相应的法律基础,但是满足知名度和特有性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仍有较高的难度,在我们了解的案例中,暂时还没有游戏元素作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予以保护的案例。
五、结论及建议
虽然《审判指引》仅面向广东地区,且法律效力上属于参考性文件,但在涉及文字描述、界面或标识等游戏元素的法律保护内容上,《审判指引》的规定与其他地区的已有判决观点高度一致,参考价值显著。为了更好地帮助游戏公司维护自身权益,我们根据《审判指引》的条款内容与对目前司法案例分析的结果,得出结论及建议如下:
1、虽然制作的背景介绍、技能说明、情节线索、人物对话等文字描述较为简单,但建议公司仍应注意避免直接对历史事件、时代背景等公有领域素材原封不动地进行描述,可尽量根据游戏内容对相关事件的描述有所侧重、编排和取舍,凸显作品价值,从而获得著作权法保护;
2、如前所述,富有一定审美意义的游戏界面极有可能被认定为美术作品而被著作权法所保护。不过,需提示权利人注意的是,由于游戏界面仍不可避免地面临独创性不高的问题,法院在判断界面间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时将提高认定标准。如果双方界面仅存在布局的相同,色彩、线条、图案等美术线条均存在明显差异,那么法院仍有可能以不构成实质性相似为由驳回权利人主张;
3、即使不能作为美术作品被著作权法所保护,游戏界面等元素若满足“知名度”及“特有性”要求,权利人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主张权利,但此条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暂无已经认定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实例;
4、若游戏界面、标识等元素未能被《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所保护的,我们认为,权利人仍可考虑援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主张第三方违反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扰乱网络游戏市场竞争秩序,保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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