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的发言有地点限制吗?

【法治公会】

5月28日出版的《深圳特区报》刊发评论员刘洪波的文章《“庭外沉默是金”应成为律师职业守则》。文章认为,“庭外沉默是金”应成为律师的职业守则。对此,谭敏涛先生发表不同意见。关于律师庭外发言,欢迎继续讨论。

原标题:律师庭外发言,沉默是金还是禁?

文丨谭敏涛

来源丨律政评论(lvzhengpinglun)

5月28日出版的《深圳特区报》刊发评论员刘洪波的文章《“庭外沉默是金”应成为律师职业守则》,在该评论中,作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复核复旦投毒案死刑判决,但媒体大多报道了来自被告人一方的信息,来自受害人一方的信息、控告方的信息、法院的信息,则是相对较少的。媒体忙于监督权力,往往不经意地也忽视了受害者的感受。

由此,作者发出疑问:案件过程中,媒体几成律师的讲台,这正常吗?律师和媒体的双赢,是不是法治和社会的胜利?律师的功夫在庭上,但现在又似乎可以就案件无所禁忌地公开发言,媒体报道应公允,但现在似乎可以无所顾忌地让案件报道中信息失衡,这是法治的应有图景么?通过各方论证,最后,作者得出结论:媒体进行确当公允的报道是实现其功能的前提,也是基本的报道伦理;律师庭外言论规范是程序正义的内容,“庭外沉默是金”也应成为律师的职业守则。

首先,中国的刑事法庭,并非作者所言,一切都是恪守法治,一切都会严格遵守法律。中国刑事审判的怪诞之处也远不是如作者设想的那般美好,控辩不平等的刑事审判法庭比比皆是;而多方证据考量下,律师意见不被重视的实例也较为多见;律师辩归辩,一样不被理睬的情形见怪不怪。而记者愿意采访辩护律师,辩护律师也愿意接受记者采访,这是双方的合意,并无不妥之处。

律师庭外发言在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意在平衡舆论亦无不当。但是,也并非所有刑事案件的辩护律师都愿意接受记者采访,例如,我们熟悉的高官辩护,他们的辩护律师往往不愿接受记者采访或是很少接受媒体采访,高官本身也不乐意自己的辩护律师接受采访,这样的合意,亦并无不妥之处。

第二,作者提出,关于复旦投毒案,最高人民法院网上并无相关信息,报道中也未提及院方信息来源,而是由辩护人介绍情况。试问,关于本案,记者采访最高院,最高院会接受记者采访吗?最高院会回答记者提问么?在刑事案件采访过程中,多数记者都不会只采访一方,而撇开另一方当事人,平衡报道的媒体还是居多。而在本案中,媒体刊发律师的质疑意见意在监督司法,怎么就成了“无所顾忌地让案件报道中信息失衡”,难道媒体不发表质疑意见就平衡了么?再者,此案尚在最高院复核阶段,律师透漏出的信息难道不应该是最高院应当公开的信息么?律师发表对此案的相关意见,是律师的辩护价值所在。律师对自己代理的案件发表看法,何错之有?

第三、评价律师庭外言论,应从律师庭外言论的尺度、合规以及对案件的影响角度分析,作者举李天一案中的律师表现来说明投毒案的律师表现,这怎么能具有可比性?根本就不在一个层次上。在李案中,双方律师的表现被诸多律师批评为失范和失当,甚至还有律师直接指出李案中的双方律师诋毁了律师形象。而在投毒案中,律师的职业伦理和庭外言论又有何不当之处呢?

第四、媒体和律师的合作,对法治的促进作用不言而喻,怎么到了作者这里就成了“媒体利用律师获取信息,律师利用媒体制造影响,看起来是双赢。但这样的双赢,是不是法治和社会的胜利?”难道媒体对该案沉默,律师对该案沉默,就是法治和社会的胜利么?我们观察多起冤假错案,无不是在媒体的轮番报道,律师的不断坚守,舆论的持续追问下才一步步得以昭雪。而在复旦投毒案中,让各方意见充分表达,司法居中裁决,媒体报道案件时兼顾平衡,不仅采访辩护律师意见也采访检法意见,这样的舆论关注和律师言行,难道不是法治的应有之义么?

只可惜,辩护律师对该案的质疑意见没有引起司法部门重视和回应,媒体刊发辩护律师的质疑意见还被作者批评。我们不明白,辩护律师在最高院死刑复核阶段接受媒体采访谈论自己对案件的代理意见(质疑意见),这样的律师言行,怎能称之为无所禁忌呢?

第五,作者在引用其他国家律师庭外言论时说道:“律师的庭外言论,更有禁止性规定,例如不得发表明知或应知将产生严重影响诉讼的庭外言论,不得公开任何质证、鉴定的结果或过程,或者未能质证、鉴定的情形,或者任何物证的性质及特征等信息。”看样子,作者也认可法治国家的律师庭外少发言,其实,中国刑辩律师都认可这一点,也巴不得这一天尽早到来。只不过,我们都别忘了,这是法治国家的律师庭外言论情形,而不是一直宣称要施行法治的国家。中国若有真法治,近期,律师正在江西高院门口申请阅卷的事件便不会发生;多起冤案的昭雪便不会阻隔重重;屠夫被央媒轮番轰炸的新闻便不会出炉;央媒充当法官的新闻便不会播出……只可惜,我们还一直在探索法治,却远未施行法治。

所以说,若有了真法治,律师还庭外乱发言,试图干扰庭审,那么,肯定是律师的错,只可惜,现在,我们还在法治的路上,再禁止律师庭外发言,这就是让人治愈加猖獗,让法治永远无法上岸!放在个案中,诚如之前所言,并非所有律师都愿意庭外发言,也并非所有案件都需要律师庭外发言。一切须以不同的案件而定,当律师认为庭审偏离了公正主旨,当律师在庭审中权益不保,当庭审失去平衡偏向控方,当案件禁止其他媒体报道却只有官媒的一家之言,当律师意见不被重视不被回应,面对如此情景,律师庭外发言责无旁贷,如再禁止律师庭外发言,便是置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于不顾。

而如果嫌疑人(被告人)不期望案件获得媒体关注,情愿默默审判,律师便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愿,淡化媒体影响,不接受媒体采访或是不接触媒体,这些,都未尝不可。但是,现阶段,在法治还尚未建立时,我们若要一味的禁止律师庭外发言,这便是置律师辩护于死地,毕竟,当法庭上律师权益不保,当司法失去平衡、当公安左右法检,当有司管控媒体,当五毛引导舆论走向,当律师意见不被重视和采纳……如果此时还限制律师庭外发言,那便是对法治的最大玷污和不敬!

来源:大案公众微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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