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思想在秦朝法制中的体现

  首先法家主张“治国之道为法”,秦朝则一直奉行“以法治国”的国策,用法律来管理国家与社会。譬如,在管理国家事物方面,秦朝用法律制度来管理官吏,不仅设置了严格的考课制度,还初步建立起监察制度。

  而在社会管理方面,秦律有要求官府抄写其所遵用法律的传统,并要求每年核对无误,其意便在“以法为教,以吏为师”,提高官吏与普通百姓的法律素养。同时为了维持社会稳定,秦朝设置的罪名中,便包括一些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罪名。

  其次法家主张“法令由一统”,秦朝则在统一六国后,实行中央集权制度,并实行了一系列的统一政策。例如统一文字,而这一政策使全国实行统一的法律制度得以顺利完成。而与此同时秦朝国君也掌握了国家的最高立法权,秦朝法律形式中的令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再次法家主张“事皆决于法”,秦朝在建立后,更是对此前的法律令不断进行补充、完善,调整扩大法律范围,细密规范,使得万事皆有法式。同时可知的是秦朝的法律形式非常丰富多样。而后来出土的云梦秦简更是充分证明了“秦法繁于秋荼”。

从次法家认为人性好利恶害,可以引导,主张“重其轻者”。秦朝则以重刑治国,实施严酷的刑罚,分为死刑、肉刑、劳役刑、耻辱刑、流刑、经济刑,身份刑七类,可见秦朝刑罚之多与残酷。

最后法家主张“刑无等级”,而秦朝实行郡县制,所以在秦朝法制并没有所谓的贵族特权,同时秦朝的定罪量刑原则便是以身高确定责任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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