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河税务:违约金是含税收入吗?需不需要开增值税发票?

导读:

违约金是含税收入吗?什么情况下需要开据增值税发票?

需要开据增值税发票吗?

问:甲公司将房屋出租给乙公司,于2016.10.1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为2017.1.1-2018.12.31,乙公司因经营需要于2018.2.1提前解约,甲公司将10万元押金作为违约金,甲公司需要给乙公司开据增值税发票吗?

答:甲公司需开据增值税发票,因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甲公司应将违约金并入销售额,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6条的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务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5号)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纳税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税务总局货劳司编写的《全面推开营改增业务操作指引》对财税〔2016〕36号第三十七条解释:计算销售额的前提是发生应税行为,未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收入不作为销售额,无须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第三十三条进一步明确: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的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如果甲方违约呢?

问:若甲公司因经营方向改变,提前解约需向乙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能取得增值税发票吗?

答:依据政策规定,甲公司不能取得增值税发票,因纳税人未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情况下收取的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若2016.12.1解除合同呢?

问:若乙公司2016.12.1解除合同,甲公司收取的违约金10万元,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吗?

答:依据政策规定,因销售行为未发生甲公司不需开具发票,不缴纳增值税。

租赁期间房屋毁坏呢?

问:若乙公司未提前解约,但租赁期间毁坏房屋设施被甲公司罚款2万元,甲公司需提供发票吗?

答:依据政策规定,该罚款实质上属于所损坏房屋设施的变价收入,甲公司应当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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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王韶平,女,会计师,河北长河税务师AAA事务所审计助理。四年多来一直从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亏损鉴证、企业财产损失审批的鉴证、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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