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盛摩根在中国可以控股证券公司了

4月28日晚间,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外资办法》)。《外资办法》的落地,将引入境外机构的先进经验,引入专业能力,引入良性竞争,提升服务水平,推动证券行业稳步健康发展。

那么,《外资办法》到底对经营环境有什么影响?对此有券商人士指出,首当其冲的就是竞争问题,但是外资券商的竞争发力点将在资管、投行方向。

资可以由参股转为控股

今年3月9日,证监会在官网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就《外资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内共收到来自11家单位、5名个人的52条反馈意见。证监会对其中合理可行的意见建议予以采纳,相应修改完善了《外资办法》。

与此前一直实施的《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相比,《外资办法》正式稿的修订内容主要涉及五个方面:

一是允许外资控股合资证券公司。合资证券公司的境内股东条件与其他证券公司的股东条件一致;体现外资由参转控,将名称由《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改为《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

二是逐步放开合资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允许新设合资证券公司根据自身情况,依法有序申请证券业务,初始业务范围需与控股股东或者第一大股东的证券业务经验相匹配。

三是统一外资持有上市和非上市两类证券公司股权的比例。将全部境外投资者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调整为“应当符合国家关于证券业对外开放的安排”。

四是完善境外股东条件。境外股东须为金融机构,且具有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近3年业务规模、收入、利润居于国际前列,近3年长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平。

五是明确境内股东的实际控制人身份变更导致内资证券公司性质变更相关政策。

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开资料显示,截至目前我国共有130家证券公司。

据上海证券报报道,记者梳理统计,其中合资证券公司有12家,包括中金公司、瑞银证券、高盛高华、德邦证券、中德证券、瑞信方正、摩根史丹利华鑫、东方花旗、华箐证券、申港证券、东亚前海、汇丰前海等。

摩根士丹利早在1993年就开始进入中国,2010年12月31日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与华鑫证券共同出资设立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合资公司的成立时间为2011年5月4日,注册地在上海,华鑫证券在合资公司中持有三分之二的股权,而摩根士丹利持有三分之一股权,相当于在当时规定下满格持股。

从持股比例上看,外资在合资券商的持股比例基本在33.3%。摩根士丹利是第一个将在合资券商中持股比例提高至49%的外资机构,近期也表示有意将在合资公司摩根士丹利华鑫的持股由49%提高至51%。

每次都进行顶格持股,摩根士丹利进军中国市场的决心可见一斑。而在持股限制从49%放开至51%的消息传出后,摩根士丹利的合资方华鑫证券母公司华鑫股份(600621),股价已经率先表现,在11月10日应声而上,冲上涨停板。

《办法》修改前,全部外资对上市内资证券公司的持股比例不超25%,对非上市证券公司的持股比例不超过49%;现根据《办法》第22条,二者均提高到“不超过我国证券业对外开放所作的承诺(目前为51%)”。但对单个境外投资者的上市公司持股比例仍有所控制,由20%提高到了30%。

这意味着我国证券业的对外开放不仅对非上市证券公司放开了“外资控股”的限制,对上市公司也秉承同等的对外开放程度。但同时,仍对单一外资持股最大比例进行了限制。

允许外资控股券商,同时也就意味着将吸引更多国际资本,为海外融资以及企业海外上市打开了一扇窗户。这是挑战,也是机会,国内券商需要本着开放、学习、互补的态度,把本土优势和国际知名投行的经验、声誉紧密结合,培养自己的国际化人才队伍,形成国际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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