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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后出生的吴某,骗取了广西两家银行共计4500万,暴露后,又先后奔赴深圳和上海,创业干私募非法吸存共计9000多万元。
80后出生的吴某,骗取了广西两家银行共计4500万,暴露后,又先后奔赴深圳和上海,创业干私募非法吸存共计9000多万元。
吴某一番番令人眼花缭乱的骚操作,害苦了被他欺骗的银行、担保公司以及投资者,最终也将自己送进了监狱。
先骗柳州银行1000万
6月9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纸刑事判决书,揭开吴某这段“传奇行骗”故事的始末。
吴某是位80后,家住柳州柳南区,本科文化。2005年12月,吴某控制并担任法人的朝阳公司成立,主要经营钢材、矿产品销售、货物进出口贸易等等。
2014年初,朝阳公司由于经营不善,资金出现困难。为筹措资金,吴某决定通过伪造材料向银行骗取贷款。
首先,其将目光瞄向柳州银行。2014年1月9日,朝阳公司通过其控制的两家公司,委托担保公司A为其向柳州银行借款提供担保。同日,吴某以虚构的3000吨钢材为上述借款进行反担保。
2014年1月15日,担保公司A为朝阳公司旗下两家公司的借款向柳州银行出具保函。同日,朝阳公司旗下两家公司获得柳州银行发放的合计1000万元借款,借款归朝阳公司控制支配。
再骗柳州农信社3500万
事实上,上述骗局仅仅是吴某及朝阳公司“小试牛刀”。
为了帮朝阳公司骗取更多资金,吴某又将目光投向风控能力相对较弱的柳州农信社。
这次吴某同样有备而来,其先购买了私刻的钢铁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理货专用章等等,接着伪造了与钢铁公司的合同、库存表等材料,制造了朝阳公司有一批重量为9958.12吨、价值3535万元的钢材存放于钢铁公司货仓的假象。
2014年1月21日,吴某用上述虚构的钢材作为质押物,向柳州农信社申请签发共计35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
柳州农信社在委托了一家物流公司对上述质押物进行监管后,便向朝阳公司签发共计35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
事后,吴某将购买的上述假公章丢弃,仅留下一枚钢铁公司的理货专用章,用于在质押物监管期间,继续伪造钢铁公司的库存表来欺瞒监管方。
直到2014年5月3日,负责质押物监管的物流公司发现,朝阳公司在仓库内并无钢材存放。
2014年5月4日,被骗的担保公司A和物流公司都发现吴某已离开柳州,且无法取得联系,这才向警方报案。2014年5月5日,吴某被警方列为网上追逃人员。
吴某出逃后,害苦了被骗的两家公司。2014年12月31日,作为担保方的担保公司A,只能向柳州银行支付吴某及朝阳公司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057.141111万元。而物流公司也因监管不力需要赔偿柳州农信社损失1750万元。
暴露后赴深圳“创业” 非吸526万
骗得银行4500万之后,本以为吴某会自此销声匿迹,谁料其却“改头换面”一番,开始了非法吸存之路。
2014年6月,离开柳州后的吴某,来到了广东省深圳市。这次为了“行事方便”,吴某专门购买了一张名为“巨泽建”的身份证,并凭此注册了一家公司A。
2014年8月,吴某又在深圳注册了公司B。同月,吴某又以公司B作为股东成立了公司B1。此外,吴某还收购了两家公司。
上述这些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都是吴某。
公司注册好之后,吴某准备再次大干一场。
吴某以投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为名义,通过公司A发行私募基金,通过公司B1发布P2P金融理财产品,许诺以分红作为高额回报,承诺定期支付收益、到期还本,通过发放宣传册、发布互联网广告、开推介会、电话推销、口口相传等方式大肆宣传,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吸收投资款。
而吴某控制的公司A发行私募基金,明目张胆的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投资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同时,根据中基协的情况说明,公司A发行的私募产品也未曾在中基协登记或备案。
此外,据证人证言显示,公司B1发布的P2P产品上线时,吴某为了平台投资金额和注册量的数据,强制性要求所有员工进行投资。2015年3月初,公司B1拟定全员营销,吴某强制性要求员工累计投资6000元以上,否则扣除当月工资的30%。
据法院查明,2014年9月-2015年3月,吴某通过发行私募基金向16人吸收投资款共计360万元;2015年1月-3月,吴某通过发行P2P金融产品向16人吸收投资款共计165.5859万元。合计向32人吸收投资款共计525.5859万元。款项由吴某控制和支配。
截至目前,尚有515.6334万元未归还。
2015年3月,吴某的真实身份及网上追逃人员信息被公司员工周某发现,于是吴某逃匿外地。
又赴上海再“创业” 再非吸8000余万
离开深圳后的吴某,这次来到了上海。不过,吴某依然没有选择就此“销声匿迹”,而是再次展现了其“神乎其技”的骗术。
2015年9月23日,吴某冒用“李某”的身份信息,再次在上海注册公司甲,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管理,吴某为实际控制人,其假冒“李某”进行经营管理,并在随后两度进军PPP项目领域。
2017年4月,吴某与江西路桥公司达成PPP项目合作。随后吴某通过其控制的公司甲成立私募基金,让公司员工以口口相传的方式,向24名社会不特定投资者合计募集到5970万元。
后江西路桥公司因招投标存违法情形而被取消中标资格,吴某未按规定将此事件向所有投资人进行披露。而且吴某还将上述投资款5970万元和江西路桥公司的出资款300万元,在向投资人支付部分分红后,转到其控制的公司甲等账户中,由吴某控制和支配。
据了解,上述款项主要用于吴某旗下公司的日常运营、员工工资、对外投资及购车、餐饮、服装等消费支出,或转至其他自然人或公司其他关联账户。
截至2018年3月,尚有5984.319335万元未归还。
除此之外,2017年5月-6月,吴某与河南百汇公司达成PPP项目合作。2017年10月17日,吴某利用旗下公司再度成立私募基金,承诺募集的全部资金将认购上述PPP项目,同时让公司员工以口口相传等方式向9名社会不特定人群,吸收共计2150万元的投资款。
同样,吴某将上述投资款2150万元和河南百汇公司的出资款100万元,在向投资人支付部分分红后,转到其控制的公司甲账户中,由吴某控制和支配。截至2018年3月,尚有2232.351845万元未归还。
加上此前一笔,截至2018年3月,合计尚有8216.67118万元未归还。
被判6年半 罚款60万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纵使吴某骗术再高超,也终究难逃法网制裁。2018年3月8日,吴某在北京西站被警方抓获。
面对吴某所犯的种种罪行,最终一审法院认为,吴某控制的被告单位——朝阳公司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票据承兑、保函等,给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骗取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且情节特别严重。
判决朝阳公司犯骗取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处罚金100万元,并责令其退赔柳州农信社经济损失1750万元及相应利息,退赔担保公司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相应利息。
同时, 吴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定期分红为诱饵,通过大肆宣传方式,或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共计达9045.5859万元,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经济损失8732.30458万元,扰乱社会金融秩序,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数额巨大。
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吸收公众存款后返还了集资参与人部分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吴某犯骗取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处罚金60万元,并责令吴某退赔相关集资参与人的经济损失共计8732.3045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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