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EB5诉讼实的文章,来自于经验总结和司法实践,所转载、批注和原创的文章,皆不构成投资建议,EB5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在上一篇文章中(
原文中此处为链接,暂不支持采集
)我们提到,当发现项目出现问题时,第一时间采取措施保全投资款的关键在于时机。今天分享一篇来自
EB5investors杂志的文章,原文标题为“在投资者选择的EB-5项目失败的情况下提高收回投资资金可能性的措施”,旨在为投资人提供项目失败时如何有效追回投资款提供思路,我们需要强调的是,在项目出现问题时,切忌盲听盲从,第一时间了解问题的真相,寻求专业人士(非利益相关方)的帮助,根据事实情况,制定追回投资款的策略。
原文来源|EB5investors杂志
原文作者|Russell Weigel
批注|庞理鹏 郭亚涛
若新建商业企业或就业创造实体经营失败,投资者可能很难收回EB-5投资资金。然而,投资者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最大程度地提高收回部分或全部投资者的可能性。
在美国,投资追偿索赔所依据的法律理论通常为投资者未被告知所有投资风险,被提供虚假事实,投资发售不遵守美国法律或在投资者购买投资之前与潜在投资者沟通的人员没有适当牌照。法律理论证据必须与损失金额证据一起提供。仅仅因合法发售的投资损失资金并不足以构成受偿的理由。
笔者注:这里介绍了在美国对于投资款索赔的法律依据,其中包括不披露投资风险。针对这一点,我们需要强调的是,在绝大多数的私募备忘录或者认购协议,都会进行投资风险披露,原因有二:一是这些法律文件晦涩难懂且都是英文,投资人完全查阅上述文件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二是这些法律文件,很多投资人在第一时间并不能看到,拿到手的也只是这些文件的签字页。其他的法律依据包括提供虚假的宣传和没有按照美国法律进行发售,这些问题很常见。
收回投资资金所必需的证据
一般来说,投资者必须提供的证据包括:一份美国公司为发售据称符合EB-5规定的投资机会而发布的私募配售备忘录或私募发售备忘录,销售代理人或经纪人向投资者提供的投资资料汇总表,销售员或经纪人执业资质证明,销售代理人或经纪人向投资者做出的口头声明,投资者为购买投资而做出的书面销售通信文件和付款证据。
上述信息来源,以及投资机会的表现与投资者被告知的情况不符的相关信息或担忧,一般构成评估投资者是否具有索赔权的主要信息依据。提出索赔的时间越早,获偿最高金额的可能性通常越大。
积极沟通和监控
投资者如何了解投资是否可能存在问题?通常情况下,当投资者通过新闻或其他公共媒体了解到投资存在问题时,可能已经来不及收回全部投资资金。所以,投资者必须尽心竭力获取和审查新建商业企业或就业创造实体提供的财务报告和最近进展报告。尽早发现可能存在的问题对于投资者采取措施试图收回投资资金非常关键。
虽然相关州和联邦诉讼时效不尽相同,大多数基于诉讼的投资损失追偿索赔在投资之日起一年或两年后可能会被禁止,除非投资者能够在上述时间期限后提供申请索赔的合理理由。因此,投资者必须与新建商业企业保持经常性的沟通,以获得尽可能多的书面信息。
通常情况下,由于公司随私募配售备忘录一起提供给投资者的新建商业企业的经营协议或有限合伙协议并未规定定期信息披露,所以将不会提供财务更新报告。若投资者并未收到信息或负面新闻,投资者应尽快咨询私人证券诉讼律师。
笔者注:在这里笔者强调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诉讼的时效性,即不是在任何时候提起诉讼都是可以的。我们国内现行法的规定是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三年,即诉讼时效是3年,在美国诉讼会面临同样的问题。
第二,私募备忘录中会存在财务相关的内容,现在大家心里越来越清楚,做EB5投资移民,真的不能做“甩手掌柜”,因为当你通过新闻或者其他公共媒体了解到投资存在的问题时,可能已经来不及了;
第三,绝大多数情况下,投资人不会直接与项目方联系,而是由中介机构在中间传递信息,这就加剧了信息的不对称性,谁也不能保证会把不好的消息第一时间传递给你,而对于EB5而言,已经发生的事情已经说明,“时间就是金钱”。
投资者可以聘用私人律师协助其追偿
如果投资者认为其投资存在问题或者投资者无法要求新建商业企业对合理的信息咨询做出回复,则投资者最好聘请一位专业的证券诉讼律师,帮助投资者评估自身情况。
此方面的一些专业律师名单可以在不同的资讯网站上查找。由于政府机构可能不会对投资者的咨询做出回复,而且很可能不会直接协助投资者收回投资,所以私人证券律师可以为投资者提供援助。若政府机构开展调查,很可能是代表投资中的所有投资者追偿,若收回了投资资金,则投资者将必须与其他投资者平均分配待分配的资金净额。若有任何资金待分配,大多数情况下,投资者收回的资金额仅为其原始投资资金的一小部分。
投资者可以聘用私人律师,仅追偿其自身的投资资金,而且如果提出索赔的时间够早,收回的资金可能会多于等到其他投资者提出诉讼后再追偿所能收回的资金。 然而,若投资者人数较多,或许在二十人以上,则索赔人可能会诉称其代表所有投资者向新建商业企业提起诉讼。若诉讼胜诉,认定代表所有投资者的“集体诉讼”是妥当的,则索赔人的代表律师可能会从追偿的资金总额中获得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其服务费。在某些情况下,对于投资者而言,此费用分摊程序可能会节省成本,但是每位投资者将会在支付法律费用和相关费用后按相同比例获得分配,此等分配金额通常会远远低于投资者独立起诉胜诉情况下的获偿金额。
聘用律师的相关费用
追偿投资资金的费用取决于投资者聘用的律师和投资者与该律师达成的收费方式协议。有四种基本的收费模式:按小时计费,小时封顶费,按小时计费另加胜诉费,胜诉取酬。若在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很快收回投资资金,则按小时计费模式对于投资者而言可能是成本最低的计费方式。按小时计费模式也可能会产生高昂的费用,以这种计费模式进行审理所花费的成本可能会超过投资者损失的资金金额,具体取决于投资者选择的律师事务所。小时封顶费安排可以防止小时计费过高,但是当达到封底费后,律师可能会失去积极为投资者争取利益的动力。小时胜诉费可能会有用。在这种安排中,在某一时点之前,投资者支付优惠小时费率,此后支付收回资金的一定比例作为额外奖励,通常为10%~20%。这种方式可以降低投资者支付的总体费用,但仍可以激励律师积极为投资者争取利益。在胜诉取酬模式下,律师通常会获得投资者收回资金总金额的20% ~40%。
这种模式的优点是在没有收回资金的情况下,投资者不必支付法律费用。然而,由于律师承担无报酬的风险,所以在某些情况下,对于相同的工作量,这种模式下的律师费金额可能会高于按小时计费模式下的律师费金额。
投资者如何利用美国政府追偿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是一个对投资相关事宜具有民事司法管辖权的联邦机构。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可以对违反联邦证券法的个人和公司开展调查并提起民事诉讼,这意味着其可以处以罚款,没收被告人资金。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起诉并不意味着其会调查投资者的起诉案件,因为其每年会收到数千起举报,而仅会对其中的部分案件进行调查。然而,当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通过举报人提供的举报信息向被保人追偿大额资金时,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有时会向举报人支付货币奖励。提交免费举报投诉,请登录网址www.SEC.gov。
当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认为某公司以欺诈手段发售投资机会,并且已经向法院提交诉状时,在大多数情况下,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将会要求法院指定接管人经营或清算公司,视具体情况而定。当指定接管人后,投资者可能会被要求向接管人提交其投资证据。在接管人向买方出售公司或清算公司资产后,且接管人的费用已经获偿后,接管人通常会按比例将剩余资金分配给投资者。
联邦调查局是刑事调查机构。联邦调查局具有调查诸多类型的联邦犯罪案件的一般司法管辖权,并且可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投诉。然而,由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每年都会收到大量投诉案件,其可能不会对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出的投诉进行调查。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不同,联邦调查局对EB-5相关被告人进行调查,以使被告人遭受监禁。在很多情况下,刑事检控中做出的判决将会包括被保人向案件受害人支付赔偿金的规定。然而,在很多情况下,被保人不会支付赔偿金。所以,向联邦调查局投诉的投资者往往会要求处罚被告人,而不是退还资金。免费举报投诉,请登录网址www.FBI.gov。
笔者注:目前出问题的项目,绝大多数是被SEC提起诉讼诉至法院,这个网址是SEC的诉讼发布平台(https://www.sec.gov/litigation/litreleases.shtml),被起诉的EB5项目及相关方都会在这个平台进行公示,感兴趣的朋友可以看看。此外,SEC的管辖是民事责任,而FBI的管辖是刑事责任,前者在EB5当中是绝大多数,后者也有,就是那家加州区域中心,有兴趣的可以去搜索了解下。
项目失败将会对签证状态造成什么影响?
当新建商业企业失败时,未决I-526申请的状态或递交I-829申请的能力会受到影响。有多种不同解决方案,取决于在项目发生财务问题之前或之后I-526申请是否已经审理完毕。若项目在I-526申请获批之前失败,则投资者可能必须修改申请,披露选择的新EB-5投资的详细信息。这意味着投资者必须重新等待本国在相关年度的份额。
若投资者的I-526申请已经审理完毕并获批,投资者可以入境美国,投资者可以证明在新建商业企业失败之前的特定时间期限创造了规定的最低就业数量,则投资者的I-829申请仍然可以获批。上述结果取决于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在问题发生时的政策,投资者应咨询移民律师。
笔者注:项目失败对签证的影响,用一篇文章的篇幅来说都有些短,笔者结合这段话,说以下几点:
第一,项目出问题时,如果还没有拿到I-526审批,如该文所述,除非项目新的接管方对项目进行调整并使项目继续运营,但是这个时候也需要重新递交移民申请的相关材料,但是就目前情况而言,几乎没有意义,因为如果需要重新排期的话,需要等待15年以上。基于此,如果项目已经出现问题,比如已经被SEC提起诉讼,作为投资人而言,这一阶段比较合适的做法可能是尽全力保住投资款;
第二,项目出现问题时,已经拿到了I-526审批,在这种情况下,要结合多方面去考量。但是终极指标还是就业数量,因为无论如何,想取得I-526转I-829,就业这一关是无论如何绕不过去的,明白了这一点,后续就好办了。比如拉斯维加斯赌城酒店项目,该项目分为一期和二期,其就业主要是是建筑就业+后期运营就业的结合,其在宣传时利用就业模型曾有一个就业数据,该数据可以满足一期和二期所有投资人。但是该项目在建设完成的后期运营过程当中,部分就业岗位因经营策略或者各方面的原因,这部分就业可能不会如期产生,那么这就面临着就业不足的问题。这种情况下,一期的投资人进入的较早,这时候的项目就业来自于建筑就业,即在项目建成之日,该部分就业已经实实在在产生,那么移民局在审核前期投资人I-526转I-829时,可以用到建筑就业,但是后续的二期投资人可能就面临着就业不足的问题,因为该酒店的部分项目没有如期进行,相应部分就业自然无法产生,如果就业不足,自然也无法转I-829.
第三,老生长谈的问题,投资移民一定是投资+移民,在特定的时间,投资人面临着选择。投资的风险并不与移民风险完全重合,理想的状态是二者兼得,但是在鱼龙混杂的EB5大环境下,这样的情况又有多少呢?
在新建商业企业失败的情况下如何应对
投资者每四个月对其投资业绩和状态检查一次。投资者无法依赖移民律师为其完成此项工作,因为大部分移民律师在递交投资者的I-526申请后将不会知晓投资者投资的状态。
若投资者未收到回复或对新建商业企业回复的信息不满意,可以联系证券诉讼律师,要求其审查投资者关心的问题,评估投资者是否存在潜在索赔。在聘用证券律师时,最重要的不是聘用项目所在州或城市中的证券律师,而是聘用EB-5方面的专业证券律师。
无论投资者聘用私人律师还是等待美国政府机构采取措施,向法院提起的任何索赔的裁定通常会需要18个月以上,可能三年以上的时间,取决于被告人抗辩的强度和持续时间,以及是否有任何一方当事人请求终审法院做出裁定。在美国法院系统中的民事诉讼中胜诉仅意味着法院裁定败诉方应向胜诉方支付资金(判决金额)。
但是,败诉方届时或之后是否有资金向胜诉方付款和胜诉方是否能够确定资金来源决定了胜诉方是否会在诉讼后获偿任何资金。尽早协商解决通常会对投资者有利,使得投资者可以获偿部分资金,而不必支付过高的法律费用,并且可以试图获得更高的和解或判决金额。为达到此目的,投资者通常需要尽早采取行动,提起诉讼。
笔者注:大多数情况下,通过区域中心投资的EB5项目,投资人都不会参与到项目的具体运营当中,这有两点原因,一是区域中心项目使然(有限合伙协议等);二是大多数中国投资人之所以选择EB5区域中心项目,就是为了省心,所以符合投资人的意愿——不用操心。但是我们要强调的是可以省心,但是真不能没心。从国内看,与中介机构签署的协议中仅仅要求中介传递材料的义务;从国外看,相关法律文件在责任分担上投资人处于绝对劣势。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投资人该如何掌控自己的命运。结合该文,投资人还是要了解投资业绩和投资状态,基于此,在相关法律文件中,可以尝试课以项目相关公司以相关财务和投资状态的报告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