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近代史》系列2(补充):首批不平等条约丧失的权利

《中国近代史》(第四版),李侃等著,中华书局出版社,2004年。

前言:该读书笔记是建立在笔者阅读了《中国近代史》的基础上所编辑的文章,后期会随着笔者对中国近代史的深入了解而不断更新。


1、近代中国第一批不平等条约

定海:1840.2—1941.2    &    1841.8—1846.4

注意:定海比香港岛更早沦为英国的殖民地。


2、条约的主要内容

《南京条约》规定割让香港岛,赔款2100万,开放五口岸,协定关税等。

�《虎门条约》规定领事裁判权、片面最惠国待遇和在通商口岸建立租界权利。

�《望厦条约》扩大领事裁判权范围,加强协定关税权,美兵船可到各港口“巡查贸易”。

�《黄埔条约》获得在通商口岸自由传教(天主教)的权利。(意味着新教也可以传教,由于新教不拜偶像,所以传播速度比天主教更快)


3、中国丧失的几种重要权利

(1)最惠国权利(利益均沾),对于中国来说是片面最惠国待遇。

最先是《虎门条约》第八款.

既表现了该国的大方,又可以享受他国待遇。

(2)领事裁判权(治外法权),破坏中国主权。

即外国人在中国发生纠纷、犯罪行为,不受中国约束。

最早是1943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海关税则》。

(3)协定关税。

经过一战后,确立值百抽五(进出口的税),另外还需缴纳子口税。二战后,纳值百抽五的一半,便可不用缴纳子口税,畅通无阻。便利外国商品的输入,中国税收大大减少。

最早是《南京条约》。

《虎门条约》:1、值百抽五(新增的进出口商品)。2、条约规定的商品,不同商品,税率不同。后来,只要是进出口商品,便值百抽五。


                                                                                     感谢你读书,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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