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自我为名的威胁

       “私生饭”是艺人明星的粉丝里行为极端、作风疯狂的一种粉。他们为满足自己的私欲喜欢跟踪、偷窥、偷拍明星的日常以及未公开的行程和工作,骚扰自己喜欢的明星,影响他们(以及艺人的家人)的私生活。

                                                                                                                                 —— 百度百科

       对于已经习惯将自己暴露在闪光灯下的明星面对这样“深爱”他们的粉丝也只有感到烦恼甚至是厌恶。他们是明星,他们可以将这样的行为公之于众利用媒体去狠狠地谴责,将证据等等发送给律师,起诉这样疯狂的粉丝。是的,明星拥有号召力拥有客观的金钱来面对这种行为。当这样的行为发生在一般人身上呢?大概会因为种种因素让一般人选择沉默,默默忍受。不管出于什么目的的这种行为,影响他人的生活,我将它成为“以自我为名的威胁”。或许它是因为喜爱,或许它是因为好奇,或许它是因为金钱,种种的可能都是为了自我的欲望而去迫害他人。

以自我为名的威胁_第1张图片
TOP在SNS上的信息

       9月8日王嘉尔在去厦门机场的途中遭遇黄牛带领私生饭追车跟随,导致艺人受伤。这样的事情无独有偶,9月16日韩国组合BigBang的TOP在SNS发文控诉私生饭入侵家中的行为。艺人面对这样的行为都带有一种无奈和愤怒。身体上的受伤,心灵上的恐吓,更可怕的是未来不知道还要面对什么更加恐怖的事情。那些将他人的信息资料贩卖给人或者是帮助他人进行侵权的人们,或者未经本人同意将个人信息透露给他人,都是有愧于职业操守的和对人的不尊重。在这个数据为王的时代,我们的所有点点滴滴都变成了数据进行整合都是有迹可循。而那些最为简单却尤为关键的资料,早就不知道让多少人倒卖了几手。是我们胆小怯懦还是我们无知懒惰,不进行措施反击?还是真的是法律上的缺陷,让我们没有得到保护呢?既然我们都知道跟踪,偷拍这样的行为已经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那么从法律细则上都应该是些什么呢?在茫茫大海的网络上,我搜寻了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 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收到刑事追究或者收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 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正货的;

(六) 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根据我国国情及国外有关资料,下列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身份证号码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11、未经他人许可,私自公开他人的秘密。

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只是将隐私权作为民事权利的一种,而没有具体的保护规定。

是的,这些都很难真正保护到自己,正如《失控》里所说的你必须为了便利而牺牲部分隐私,我们越来越暴露,只能在生活中更加小心,连所谓熟悉的人都要隐藏,可是这样是不是太累了?还有我们真藏不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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