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展著作权法的教学方法

        著作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国际法有《伯尔尼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国内法有《著作权法》及其司法解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这是著作权法教学脉络所在。

        会展与著作权的关系,体现在会展活动的各个方面,如:会展策划与设计、会展宣传、演出活动、体育活动。值得注意的是,会展活动本身,其名称、主题、主题歌或者主题曲,均存在著作权。上海世博会第一案中,某房产公司将“城市让生活更美好”和“Better City Better Life”用于其项目宣传,被上海世博局起诉。上海高院判决认为,该公司擅自以复制、发行的方式对上海世博会主题词进行商业性使用,其行为已构成对上海世博局相关著作权的侵犯。

        著作权法律关系三要素中,主体与客体相对单纯,学生对此不难掌握。主体即作者,署名是认定作者的法定依据。继受人与相关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著作权,基于作者或条约关系。著作权法律关系之客体包括文学艺术科学作品和计算机软件两大类。

        著作权法律关系的内容尤其是权利部分,无疑是学生应该重点掌握的。与专利权、商标权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著作权内容泾渭分明划分为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两大部分,并且因为出版者、表演者、录制者、播放者的各种传播活动而衍生出邻接权(传播者权)。著作人身权具体有四项: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它们的人身性决定了不能继承、转让,也不能被列为强制执行标的。著作财产权包括使用权、许可使用权、转让权、获得报酬权,其中使用权是指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网络传播、摄制、改编、翻译、汇编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

        与专利权、商标权形成鲜明对比的还有著作权的保护期限。著作人身权中的发表权及著作财产权的全部,保护期限持续至权利人死后第五十年末,而著作人身权中的另三项(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则受到永久保护。当然,与专利权、商标权一样,著作权也受到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两方面的限制,学生只要对比研究《著作权法》第22条、第23条之异同即不难理解。

        有了专利权、商标权的侵权行为知识储备,学习著作权侵权的概念及特征几乎易如反掌: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无法律依据;使用他人作品。同理,著作权侵权责任体现在民事、行政、刑事三个方面。

        在著作权领域存在一个特别的现象,那就是演绎作品(派生作品)及其著作权归属。所谓“演绎”,指的是在原著基础上进行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创造性劳动。因为是创造性劳动,所以演绎者对其演绎作品享有著作权。但是,作为法定限制,不得侵犯到原著作者的著作权。

        在著作权领域存在一个特别的问题,那就是:原件所有权转移是否导致作品著作权同时转移?《合同法》第137条规定: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可见,通常情况下,原件所有权的转移并不导致作品著作权的当然转移。对于美术作品,法理也是如此。




会展著作权法的教学方法_第1张图片
图片发自App



会展著作权法的教学方法_第2张图片
图片发自App



图片发自App

你可能感兴趣的:(会展著作权法的教学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