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蚂蚁刑辩研究
作者:南京刑事律师 张志华
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指出,代币发行融资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应当立即停止。已完成代币发行融资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做出清退等安排,合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妥善处置风险。。
啥是ICO,啥是BTC
ICO是InitialCoin Offering的缩写,中文翻译为首次公开发售数字代币融资,有的也叫首次公开售币。其含义与IPO其实非常相似,都是指通过发行一样东西来进行募资,只不过,IPO发行的是自己的证券,但ICO的发行物是电子货币。
BTC就是比特币(BitCoin),是诸多电子货币的一种。比特币的概念最初由美裔日本人中本聪在2009年提出。比特币不同于普通的虚拟货币,需要在电脑上进行运算才能获得,也就是俗称的“挖矿”。而且比特币数量有限,在全P2P网络中,比特币总数量将被永久限制在2100万个。
一般而言,ICO分为三步:第一步,发起区块链项目,一般发布于各大加密货币论坛。为项目制作精美的白皮书,以吸引投资;第二步,向不特定人群发行项目代币,筹集资金,一般而言筹集的是比特币等挖矿式电子货币,再用比特币等电子货币兑换人民币;第三步,将自己发行的代币上架到各大加密货币交易平台,在二级交易市场上公开交易。
举例说明:
2013年底,俄罗斯裔加拿大青年维塔利克·布特林开发出一套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智能合约系统——以太坊,并发布了以太坊初版白皮书,该项目正式启动。这套开源系统可让每个人生成自己的“虚拟货币”,并将其独立运用到特定领域。2014年7月24日起,以太坊进行了为期42天的以太币预售,成功筹得1800万美元(1.18亿元人民币)资金,以太坊正式上线。2016年初,以太坊的技术得到市场认可,价格开始暴涨,吸引了大量开发者以外的人进入以太坊的世界。中国三大比特币交易所之二的火币网及OKCoin币行都于2017年5月31日正式上线以太坊。
ICO一度被认为巧妙地规避了《证券法》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等相关内容,不少业内人士也认为,“ICO其实打的就是IPO的擦边球”。ICO以区块链世界的IPO自居,和普通IPO销售公司股份不同,ICO销售代币,形式上更类似众筹。
以太坊的成功开启了ICO狂热发展的大幕,到了后期,诸多发起人打着“区块链”的幌子,将以往的项目修改拼凑,再把商业计划书制作精美,就可以通过ICO筹集到一笔不菲的资金。投资人对项目本身并不关心,或者说许多投资人本身就对区块链技一窍不通,仅是盲目地追随这一拨投资热。而整个过程没有监管,存在极高的风险,也极易成为金融犯罪的滋生地。
ICO过程的巨大风险以及可能涉及的刑事犯罪
在代币发行融资过程中,每一个环节都存在巨大的风险:
1、区块链项目专业性很强。在早期的ICO中,一般都是区块链技术爱好者参与投资,但随着ICO市场的野蛮生长和电子货币的热炒,很多外行投资人加入进来。因其技术门槛较高,外行投资人根本看不明白,后来发展到投资人根本不关心项目本身,所以曾经出现“用一个没有白皮书的ICO项目融资近2亿美元”的奇谈。
2、在代币预售或发行过程中,大量的资金汇集到发起人手中,而该笔资金是没有任何监管的。如果发起人跑路或将资金另作他用,投资人将会血本无归。
3、在代币上架二级交易市场之后,项目发起人很可能凭借其技术优势控制代币的走向和涨跌。如此一来,双方地位根本不对等,投资人的钱就如同待宰羔羊。
鉴于以上种种风险,本次《公告》已经明确将代币发行融资(包括ICO),定性为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公告》实施后,若仍不收手,可能涉嫌以下刑事风险:
1、集资诈骗:
如果ICO项目为虚假项目,则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资金用途,骗取集资款,构成集资诈骗罪。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如果ICO项目真实,募集的资金也用于了项目发展,则更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特征。
3、非法经营罪
公告中明文规定: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如果仍有交易平台从事兑换业务,应属非法经营范畴。
4、非法买卖外汇罪
代币持有者通过交易平台兑换外币,非法买卖量达到20万美元以上,违法所得达到5万元人民币以上,即构成非法买卖外汇罪。
另外,还有大量不法分子利用电子货币进行洗钱、传销等犯罪,这里就不一一列举。
《公告》发布后,与ICO相关的四大责任主体的风险提醒
9月4日《公告》发布后,各类虚拟货币出现暴跌,但近几日又出现上涨趋势。并非中央管控无用,更不是虚拟货币有何神奇之处。究其原因,在于仍有大量发行者购买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以应对清退,而场外投资者大量低价购买代币以便在清退中获得更多的收益。这些短期的集中购买行为,导致了市场上浮。但这些交易行为已经违反了《公告》的规定,违背了本次中央管控的精神。
在此郑重提醒与ICO相关的各大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公告要求进行清退:
责任主体一:代币发行方
应当立即停止一切代币融资活动,停止一切代币兑换行为,筹措资金以应对清退工作;
责任主体二:代币交易平台
应当立即停止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责任主体三: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
不得直接或间接为代币发行融资和“虚拟货币”提供账户开立、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产品或服务。
责任主体四:各保险公司
不得承保与代币和“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代币和“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
以上四大责任主体以及投资人,五方应严格按照《公告》的规定,做好最后的清退工作。另外,监管部门也应尽快出台清退工作的详细指导方案,以避免金融市场动荡,保障经济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