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ICO监管报告

美国ICO监管报告

对ICO销售的token之定性

对Token定性依据Token本身的性质可能被定性为:商品(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证券(美国证监会SEC),对加密货币定义的差异可能是机构的监管权争夺,在实务中,参考了一些案例,多数ICO产品被定性为证券,而且以证券检视ICO,要求最为严格,故下文从证券角度出发。


SEC对DAOs的调查报告

报告原文参见:https://www.sec.gov/litigation/investreport/34-81207.pdf

报告解读参见金杜律师事务所文章:

https://mp.weixin.qq.com/s?src=11×tamp=1538970885&ver=1169&signature=caK3aR-hfkLGDU7PXCWlNbJ2UwvCcxOT3jwcDuqKVpQWn2vCwKlzIZes9Hh8rG95GDyDhNEIGbGdOcwiTjVqjX7490hqlAWLYWSTPMmhEyiYNC1EjI3kq1DWaFRThBm1&new=1


对证券之定义

美国1933年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以及证券交易法定义下的“证券”。依据证券法第 2(a)(1)条款以及证券交易法第3(a)(10)条款,证券的概念涵盖了“投资合同”(investment contract)。虽然证券法的法律条文中并没有明确地解释“投资合同”的含义,但美国最高 法院在SEC v. W. J. Howey Co.一案中确立了关于投资合同的权威定义和判断标准(该判 断标准也被称为“Howey标准”)。


根据Howey标准,满足下列要件的协议将属于投资合同:


[if !supportLists]1. [endif]发起人募集他人投资人的投资资金(或其它有价资产);

[if !supportLists]2. [endif]并将所募集的投资资金汇集至一个资金池中以进行共同投资;

[if !supportLists]3. [endif]投资人合理预期将通过发起人或任何第三方的工作付出和努力而获取收益。


ICO被归于证券发行后的监管法规构成

参见:https://www.sec.gov/answers/about-lawsshtml.html

除其他尚不明确的证券法规的要求外,

对被认定为证券发行的ICO,下列为最重要的要求:

1. 除豁免需注册(违反可能被SEC罚款)

2. 企业报告

3. 信息披露

4. 禁止内幕交易

而具体的法律法规体系构成参见下表:

法规名称主要内容及摘要

Securities Act of 1933


主要目标

要求投资者获得有关公开出售证券的财务和其他重要信息; 和

禁止出售证券时的欺骗,虚假陈述和其他欺诈行为。

监管要求:注册(Registration)

注册目的

实现上述目标的主要手段是通过证券登记披露重要的财务信息。这些信息使投资者而非政府能够对是否购买公司证券做出明智的判断。虽然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要求所提供的信息准确无误,但并不能保证。购买证券并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如果能够证明重要信息的披露不完整或不准确,则获得通过诉讼获得赔偿的重要权利(recovery rights)。


注册程序

一般而言,在美国销售的证券必须进行登记。公司提交的登记表格提供了基本事实,同时最大限度地减少了遵守法律的负担和费用。一般来说,注册表格要求:

描述公司的财产和业务;

要出售的证券的说明;

有关公司管理的信息;和

由独立会计师证明的财务报表。


在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申请后,注册声明和招股说明书即刻公布。如果由美国国内公司提交,则可在EDGAR数据库(https://www.sec.gov/edgar/searchedgar/webusers.htm)上访问。注册声明需要经过检查是否符合公开要求。


注册豁免

并非所有证券发行都必须在委员会注册。注册要求的一些豁免包括:


向少数人或机构进行的非公开发行;private offerings to a limited number of persons or institutions;

小额发行;offerings of limited size;

州内产品;及intrastate offerings

市,州和联邦政府的证券。securities of municipal, state, and federal governments.

通过免除众多小额发行的注册程序,SEC寻求通过降低向公众提供证券的成本来促进资本形成(capital formation)。


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


通过该法案,国会成立了证券交易委员会。该法案授权SEC对证券业的各个方面拥有广泛的权力。包括注册、监管和监督经纪公司,转让代理人和清算机构以及国家证券自律组织(SRO)的权力:各种证券交易所,如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股票市场和芝加哥期权交易所都是SRO,金融业监管局(FINRA)也是一个SRO。

该法还确定并禁止市场中某些类型的行为,并赋予委员会对受监管实体及其相关人员的纪律处分权;该法案还授权SEC要求具有公开交易证券的公司定期报告信息。

具体要求的规则如下:

企业报告

拥有超过1000万美元资产且其证券由500多名所有者持有的公司必须提交年度报告和其他定期报告。这些报告可通过SEC的EDGAR数据库向公众提供。


代表劝诱(Proxy Solicitations)

“证券交易法”还规定了用于在董事选举年度或特别会议上征求股东投票和批准其他公司行为的材料披露。代表材料(proxy materials)中包含的此信息必须在劝诱之前向委员会提交,以确保符合披露规则。无论是管理层还是股东团体的劝诱,必须披露股票持有者投票事项有关的所有重要事实。

The Securities Exchange Act also governs the disclosure in materials used to solicit shareholders' votes in annual or special meetings held for the election of directors and the approval of other corporate action. This information, contained in proxy materials, must be filed with the Commission in advance of any solicitation to ensure compliance with the disclosure rules. Solicitations, whether by management or shareholder groups, must disclose all important facts concerning the issues on which holders are asked to vote.


兼并要约

“证券交易法”要求任何寻求通过直接购买或要约收购超过5%以上公司证券的人披露重要信息。为了获得对公司的控制权,通常会延长此类要约。与代表规则一样,这允许股东就这些重要的公司事件做出明智的决策。


内幕交易

广泛禁止与证券的发行、购买或出售有关的任何形式的欺诈活动。这些规定是许多类型纪律处分的基础,包括针对欺诈性内幕交易的行为。当一个人在拥有重大非公开信息的情况下交易证券时,内幕交易是非法的,这违反了隐瞒信息或不进行交易的义务。


交易所,协会和其他组织的注册

该法案要求各种市场参与者在委员会注册,包括交易所,经纪人和交易商,转让代理商和清算机构。这些组织的注册涉及提交定期更新的披露文件。


交易所和金融业监管局(FINRA)被确定为自律组织(SRO)。自律组织必须制定规则,允许对成员进行不当行为进行约束,并制定措施以确保市场诚信和投资者保护。SRO提议的规则受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审查并发布以征求公众意见。虽然许多SRO提议的规则在提交时有效,但有些规则在获得SEC批准后才能生效。

Trust Indenture Act of 1939该法适用于债券,债券,债券和公开出售的票据。 即使此类证券可能根据“证券法”进行登记,但除非债券发行人与债券持有人(称为信托契约)之间的正式协议符合本法案的标准,否则不得将其出售给公众。

Investment Company Act of 1940该法案规定了主要从事投资、再投资和证券交易的公司(包括共同基金)的组织,并向投资大众提供其自有证券。 该法规旨在最大限度地减少这些复杂操作中出现的利益冲突。该法案要求这些公司在股票(stock)最初出售时以及随后定期向投资者披露其财务状况和投资政策。该法案的重点是向投资大众披露有关基金及其投资目标以及投资公司结构和运营的信息。重要的是要记住,该法案不允许SEC直接监督这些公司的投资决策或活动或判断其投资的优点。

Investment Advisers Act of 1940


该法律规范了投资顾问。 除了某些例外情况,该法案规定,向其他人提供有关证券投资的建议的公司或独立从业者必须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并遵守旨在保护投资者的法规。 自该法案于1996年和2010年修订以来,通常只有管理着至少1亿美元资产或向注册投资公司提供咨询意见的顾问必须向委员会登记。

Sarbanes-Oxley Act of 2002

萨班斯法案

2002年7月30日,布什总统签署了2002年“萨班斯 - 奥克斯利法案”,该法案被称为“自富兰克林·德拉诺·罗斯福时代以来”对美国商业行为进行的最深远的改革。 该法案要求进行一系列改革,以加强企业责任,加强财务披露和打击公司和会计欺诈,并成立了“公共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也称为PCAOB,以监督审计专业的活动。

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发布的报告:

http://www.sec.gov/spotlight/sarbanes-oxley.htm。

Dodd-Frank Wall Street Reform and Consumer Protection Act of 2010


该立法旨在重塑美国监管体系的若干领域,包括但不限于消费者保护,贸易限制,信用评级,金融产品监管,公司治理和披露以及透明度。

多德弗兰克法案发布的报告:

http://www.sec.gov/spotlight/dodd-frank.shtml。

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 of 2012

(“JOBS法案”)

旨在通过最大限度地减少监管要求,帮助企业在公共资本市场筹集资金。

该法案的全文载于:

http//www.gpo.gov/fdsys/pkg/BILLS-112hr3606enr/pdf/BILLS-112hr3606enr.pdf。

Rules and Regulations

具体的一些规则汇总

参见:

https://www.sec.gov/about/laws/secrulesregs.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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