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演变

目前,世界上实行增值税的国家由于经济发展特点和财政政策不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同,归纳起来有四种情况:

第一种,征税范围仅限于手工业制造环节。实行这种办法时,由于征税范围小,从整个再生产过程看并不能彻底解决重复征税问题,限制了增值税优越性的发挥。

第二种,在工业制造和货物批发两环节实行增值税。将征税范围扩展到货物批发,可以在较大范围内消除因货物流转环节不同而引起的税负失平问题,促进货物的合理流通。特别是对由批发商直接出口的货物,实行增值税后可以方便、准确地计算出口退税。

第三种,在工业制造、货物批发和货物零售三环节实行增值税。

这种大范围内实施的增值税,能够较充分地发挥增值税的优越性,更好地平衡进口货物和本国货物的税负。

第四种,将征税范围扩展到服务业。也就是说在制造、批发和零售三个环节实施增值税的基础上,对服务业也实施增值税。此外,一些国家对农业、采掘业等初级产品的生产行业也实施了增值税。欧盟国家就是在这一范围内实施增值含税的。这种类型的增值税彻底排除了重复征税,是一种最完善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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