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一男子晨练大意忘锁门 妻子在家熟睡被猥亵

四川长宁一女子在与他人开玩笑时,无意间透露了自家卷帘门在早晨没上锁的情况,被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听进心里,意欲寻机图谋不轨。

2017年4月19日5时许,李某某晨跑经过女子家时,想起该女子无意间提起过自己丈夫有晨练的习惯,家中卷帘门早上未锁,遂心生邪念,试着对卷帘门进行提拉,结果发现真的没锁,便将卷帘门提起后进入卧室,趁该女子在睡意中意识迷糊及光线昏暗,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女子发觉情况不对后,跑出家门找到晨练的丈夫,随即报警。

长宁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李某某趁被害人熟睡之机对其实施强奸的行为,已涉嫌强奸罪,遂对其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

强奸,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的非法手段,强制与被害人进行性交,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在全世界大部分的国家(除了阿富汗、塞拉利昂、刚果民主共和国),强奸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当被害人因为酒精或药物或宗教影响等而无法拒绝进行性行为时,与其发生性行为也被视为强奸。

根据刑法规定,犯强奸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罪定罪并从重处罚。究竟哪些行为属于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严重的,法律共列了五项情形,即: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这里所说的“轮奸”,是指两个以上的男子在同一犯罪活动中,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对同一妇女或幼女进行强奸或者奸淫的行为;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这里所说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因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导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甚至死亡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只要具有上述所列五种情节之一的,就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况应当依法予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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