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型”法官

我们经常听到“专家型”法官的说法。“专家型”法官的意思主要是指法官业务素质非常高,像法律专家、教授学者一样,有一定的学术研究水平,对法律问题的认识准确、深刻。

我今天要说的是,有一种法官叫“考试型”法官。这种法官通过了各种考试,比如,司法考试、员额考试以及平时的各种业务考试,有的还有研究生学位。简直是过五关斩六将,杀伐骁勇。但同时,我发现这些法官(不是全部)身上具备两个特点。一是,考试分数高,很会考试,但办理案件时,对所掌握的知识又不会运用;二是,这样的法官还以水平高自居,听不进别人意见,你想说服他,又不太容易。

有一次开庭时,我就遇到这样一位庭长。被告人当庭对公诉机关出示的鉴定意见提出了自己的异议,且一五一十地说了自己的理由。但该庭长却义正言辞地说:“你说的我不懂,我就信鉴定的,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我信谁的,我只有信鉴定的。”假如,考试中出了一个简答题“请简述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相信该庭长回答得很圆满。但在具体工作中,关于鉴定意见审查判断的要求,对他却没有约束。

一个工程款纠纷案件开庭中,被告尽管认可原告出示的证据上是自己的签字,但同时提出该份证据是在临年毕节的腊月二十八晚上,在原告说为了应付农民工要钱的情况下写的,上面的数字是个大概情况。并且提交了原告领取工程款的条据以证明自己的观点。但想不到的是,法官就按原告出示的那份被告签字的大概数字的证据判决了,对被告的观点没有支持。但对为何不支持、为何不采信被告出示的证据,却没有给出任何理由。相信如果考关于证据的质证、认证以及自由心证的相关问题,对“考试型”法官来说小菜一碟。但到实际工作中,对证据的质证、采信这么随意!

有一次开庭,审判长问被告人有什么不同意见,被告就讲出了自己的意见。结果审判长大发雷霆,“被告人态度恶劣,再不老实,休庭,通知公安抓人。”审判长一番话后,被告人再也没敢吱声。如果考试中让论述法官的角色定位。肯定都能论述得很有透彻。但到实践中时,却成了一方面你让人家讲话,另一方面又必须让人家讲你愿意听的话。可以这么说,法官对当事人的态度都应该在判决书中体现,而不是庭审中大发雷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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