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丨律事通
案件还原
6月22日清晨5时07分,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鲲鹏路蓝色钱江小区一住宅突发大火,最终造成4人死亡。除保姆逃生外,女主人与3个孩子(两个男孩,一个女孩)均抢救无效死亡。
根据警方的通报,保姆莫某晶(女,34岁,广东东莞人)存在重大作案嫌疑,已被公安机关控制。据媒体报道,经过审查,莫某晶初步交代了其于当日清晨5时许使用打火机点燃客厅内物品实施放火的犯罪事实。目前,具体细节及动机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据知情人称,莫某一直十分胆大,曾带好友出入澳门赌场,同时通过网上查询发现,莫某晶至少涉及两起因债务而起的官司。
中国裁判文书网2016年5月5日发布的一份债务纠纷的判决书上,其中一位被告名叫莫某晶,生于1983年,来自东莞,各方面信息与这起纵火案当中的保姆吻合;新华网广东频道2017年3月7日发布的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的另一起债务纠纷判决结果公告中,其中一名被告也叫作莫某晶。另据《钱江晚报》刊登的报道称,经多渠道求证,确定两者为同一人。
法律关系梳理
▷究竟是纵火罪还是故意杀人罪?
纵火罪,也称放火罪,是指违反《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之规定,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纵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放火行为一经实施,就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者使不特定的公私财产遭受难以预料的重大损失。这种犯罪后果的严重性和广泛性往往是难以预料的,甚至行为人自己也难以控制。这是放火罪同以放火方法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本质区别。
因此,可以说,并非所有的用放火方法实施的犯罪行为都构成放火罪,关键是要看放火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行为人实施放火行为,而将火势有效地控制在较小的范围内,没有危害也不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就不构成放火罪,而应根据案件具体情节,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或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
▷纵火罪与一般放火行为的界限在哪里?
一般放火行为,是指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放火罪与一般放火行为,在客观上都可能造成轻微的危害结果。因此,它们的根本区别不在于是否造成轻微的危害结果,而在于前者危害公共安全,后者不危害公共安全;理论上,界限不难区分,但司法实践中,在处理具体放火案件时,对于某种放火行为是一般放火行为,还是构成放火罪,容易发生意见分歧,应当认真分析认定。
▷莫某触犯纵火罪将面临什么刑罚?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的纵火者莫某的一把火,葬送了四条无辜的生命,很可能面临着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
▷绿城物业是否“救援不力”?
案发后,死者女主人朱某的哥哥质疑小区物业救援无力,他指责物业方面不作为,楼下消防栓水压太低,无法到达事发楼层(18层);当他到达受害人所在的18层时,发现“消防栓是没有水的,包括那个(警铃)都不会响的。”他试图要求安保人员破门,却收到“需要等上头批示”的回复。附近住户也称,他们中有些人并没有听到楼层里的烟感器报警系统的响声,而是被保安敲门或大喊“着火了”才知道这件事。
而事发小区物业方面介绍称:“当时现场火灾烟感很大,施救难度也比较大。消防人员只能从16楼开始救火,用水袋扑火。”即认为未及时抑制火势蔓延是客观愿意造成的,并非物业设施的过错,但并未针对警铃、消防栓的诸多问题一一回复。
业主家发生火灾,如果因物管公司没及时报警、采取断电、燃气等保护措施,以及疏于对消防通道、消防设施的管理巡查延误了灭火的最佳时机,那么物管公司的行为就违反了物业管理规定,要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业主相应损失。
本案中,原告所在小区的消防栓因无水,致使在关键时刻不能使用,给火灾扑救造成极大的影响,业主可依法起诉物管公司并索赔。但对于赔偿多少,则根据物管公司的过错大小来进行判定,目前在司法实践中,物管公司最多有担五成责的案例。
目前本案仍在进一步调查中,具体细节需要官方披露,舆论的纷杂应在事实范围之内,减少混淆大众视听的消息。但是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这四条无辜的生命绝不能白白丧生,无论是丧尽天良的保姆,还是消防设施不完善的物业,责任在所难免,在人性上,在法律上。